夫妻之間有約定的,可以進行書面約定,書面約定是可以作為證據證明的。 (一) 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證明 婚前個人財產 的有效方式。建議結婚前對于大額財產例如房屋、車輛、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等進行公證。 (二)保留必要證據建議注意保留自己的婚前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的書面證明;購置重大物品的發票、受贈財物時的書面贈予合同等。很多人認為夫妻感情很好,沒必要分得那么清楚。財產分清才不致因財產問題吵架影響夫妻感情。
如果是存款,銀行存單上有存款時間,并有存款人姓名,只要持存單,就可以證明是什么時間存的款。如果這個時間在婚前,無須其它的證明,就可以證明該存款為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存款。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證明婚前個人財產的有效方式。建議結婚前對于大額財產例如房屋、車輛、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等進行公證。但是進行財產公證有時會導致夫妻感情的不穩定,民法典律師認為,這還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愿進行。,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一)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三)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四)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如果是屬于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即使是離婚,對方也是分不到的,所以一旦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導致離婚,出現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第一步就應該是弄清楚哪些是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明確了自己的婚前財產,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財產不受侵犯。,婚前存款婚后利息屬于法定孳息,應屬于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法律規定,投資產生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孳息并不屬于投資收益,而是屬于法律規定產生的收益。,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證明自己婚前財產的方式:
1、如果對婚前財產進行過公證的,公證書可以作為證明財產屬于婚前財產的證據。
2、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該協議也可以作為證明婚前財產的證據。
3、關于財產的買賣合同、遺產繼承取得的繼承協議、贈與取得的書面贈與合同等也可以作為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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