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扶養關系
1.扶養。扶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扶養是指一定范圍的親屬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它沒有身份、輩分的區別,是贍養、扶養、撫養的統稱.即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和平輩親屬間的扶養。我國繼承法、刑法使用扶養一詞.即采用廣義的解釋。從國外立法來看.大多數國家采用廣義說。狹義的扶養.專指夫妻之間和兄弟姐妹等平輩親屬之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我國現行《婚姻法》和東歐一些國家的立法采用狹義說。
2.社會生活中的扶養。在社會生活中所說的扶養通常概指各種社會關系中針對“弱者”所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一般涵蓋四個方面:
(1)以國家為主體,在特定情形下體現社會福利的公力扶養,包括各種災害救濟、貧困救濟、民政撫恤等;
(2)以一定的社會組織、機構、單位為主體并逐步走向社會化、一體化的社會保障性扶養;
(3)在自然人之間基于道義、感情、慈善等非法定權利義務而發生的自然的、事實上的扶養;
(4)法律意義上的扶養。
3.法律意義上的扶養。法律意義上的扶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系,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具體形態。狹義的扶養則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系。
我國《婚姻法》按不同的主體的相互關系對撫養、扶養、贍養分別加以規定,其“扶養”則屬于狹義的。而《刑法》、《合同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范中又是都適用“扶養”,其“扶養”屬于廣義的。基于此,在法學研究和法律適用總體上,我們應按廣義的“扶養”來理解,在具體的親屬關系中,則不妨分別指稱。
4.扶養關系的法律規定。
(1)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間的扶養,專指夫妻間互相供養和相互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
(2)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定范圍親屬間的扶養關系,是一種民事權利義務法律關系。
5.撫養關系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組成:
第一,扶養關系的主體,是根據《婚姻法》規定在扶養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扶養關系的主體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享受扶養權利的人,被稱為扶養權利人;另一種是承擔扶養義務的人,被稱為扶養義務人。
第二,扶養關系的內容,指扶養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即扶養權利人享有的受扶養的權利及扶養請求權;扶養義務人承擔的扶養義務。也就是說,扶養關系的內容包括扶養權利和扶養義務兩個方面,前者是扶養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后者是扶養義務人承擔的義務。
第三,扶養關系的客體,是扶養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扶養權利人接受扶養和行使扶養請求權的行為,以及扶養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
6.撫養關系認定的主要法律和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關系,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種:一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結婚;二是由于生父母離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結婚形成的。子女對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稱為繼父母,夫或妻對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稱繼子女。在具體的表現形式上主要有三種:
(1)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并獨立生活,此類繼父母繼子女關系是純粹的直系姻親關系,雙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雖未成年,但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撫養教育,此類關系亦屬于純粹的直系姻親關系。
(3)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接受繼父或者繼母的撫養教育,雙方形成撫育關系,具有法律上的擬制直系血親關系,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7.如何認定繼父母子女間的撫養關系
(1)撫養教育關系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這是《婚姻法》第26條第二款的應有之義,因為需要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
(2)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撫養,簡單地說,就是“保護并教養”,強調長輩對晚輩的教育和保護,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目的是要讓子女健康成長,所以撫養教育關系一般需要在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親生父母一樣,繼父母對子女的生活、學習、身體、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這才是撫養的真實含義。
(3)撫養事實持續足夠長的時間。對于究竟維持多長時間,法律沒有統一規定。但在實踐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為撫養時間短就否認形成撫養關系。
夫妻之間有存在扶養的關系嗎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扶養是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律責任,扶養義務體現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夫妻共同負擔日常生活費用,一方患有重病時,另一方需盡力照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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