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婚前欠款,如果該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夫妻共同償還;如果是一方個人欠下的,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該筆外債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等的,由欠下該債務的一方個人進行償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后債務不一定要一起還,如果是 夫妻共同債務 的償是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也可以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的,不要一起還,由一方個人償還。
法律客觀: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婚后償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據債權相對性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因為債的發生必須基于當事人之間的意定或法律規定。債的相對性不會因為其他事由而發生移轉。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如另一方在婚后沒有向債權人作出承諾,便不會在原債務人的配偶與債權人之間產生合意,債權人就沒有權利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合法理由和依據。因此,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負債務不能因婚姻關系的發生而轉移,債權人亦不得就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債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出,在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債權人是不能要求債務人的配偶償還的。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則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債務人的配偶有償還的義務。比如:夫妻中借款的一方將借來的錢用于置辦婚房。這種債務在借錢時目的就十分明確,是為了婚后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這種債務雖然舉債時間是在結婚之前,但舉債之意和舉債的用途都是婚后的共同生活,理所當然是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而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款是用作其個人生活甚至是非法用途的賭債,與另一方沒有實質性的關系,此時另一方當然是無需償還的。2.一方的婚前債務會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嗎?對于婚前的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婚姻法》沒有直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僅各涉及到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司法解釋對這方面規定得非常簡單,且是著重點也在于保護債權人;而對債務人配偶應當承擔怎么樣的責任等均沒有具體的規定,加上法官理解的差異,案件的判決結果的公正性、統一性就很難達到;甚至會造成嚴重侵害債務人配偶的權益。根據司法實踐,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轉化的有以下幾種類型:(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婚后共同債務;(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時,該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4)雙方與債權人約定,同意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的。3.哪些債務是離婚后的共同債務?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后產生的對原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后的共同債務。具體情形如下:(1)離婚時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未作出處理,離婚后債權人主張權利的;(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后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3)離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托的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但是,作為例外,如果一方婚前所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聯系,即若一方債務或婚前所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則婚前一方所負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連帶償還。但該轉化事實的證明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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