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同居關系并不是依法和通過法律途徑建立起來的,那么其解除也無須運用法律手段,自行解除即可。同居關系不僅包括未婚同居關系,而且也包括一方已婚的同居關系。但是,對于已婚者與他人同居的糾紛,或者因未婚同居引起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方面的爭端,并且“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當事人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不會受理。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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