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如果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便是已經離婚,債權人仍可要求雙方或者任何一人償還債務,夫妻雙方對債務有約定的,不對抗不知情的債權人;如果該債務屬于一方個人債務,夫妻雙方離婚后債權人仍可要求該方承擔還款責任,夫妻雙方對債務有約定的,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債權人。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是對夫妻雙方的債務承擔問題的進一步明確,在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兩條補充的新規定分別是:
(1)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與第三方惡意串通,虛構債務轉移財產,或夫妻一方與第三方簽訂借條,但借來的錢卻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甚至是不知去向,第三方要求夫妻另一方償還債務的,另一方可以拒絕償還。
(2)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了參與賭博、吸毒等犯罪活動而欠債,債權人要求另一方還清債務時,另一方有權拒絕,因為法院不支持夫妻雙方承擔這種因非法原因而欠下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導讀:《民法典》規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后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方向另一方追討。
每個家庭都有自己的一些事情需要處理,總會不經意間就會欠下一些外債,有的小夫妻一起創業,有的因為兒女或者老人生病住院需要借錢,又有的是因為原來自己家里經營的公司或者小店鋪入不敷出導致破產,欠了許多的錢,最后導致雙方壓力劇增走向離婚的結局。
一、發現有債務夫妻離婚怎么辦
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后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方向另一方追討。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系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么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而婚前個人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的,都屬于婚前個人債務,作為配偶的一方無須償還。
二、針對不同情況下的債務,實際的處理方式也不同
1、 夫妻共同債務,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挨肩夫妻雙方共同所欠的債務,雙方離婚后,在欠債協議規定的期限或者格外約定的期限之內,債權人是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或者雙方共同承擔這筆欠款,雙方不可互相推卸責任。至于雙方之間協商約定承擔共同債務的份額,其中一方超過了自己承擔的份額而償還債務的,就超過的部分,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給自己。
2、 夫妻個人債務,在離婚之前因為一方的賭博或者或者其他的一些娛樂性質,甚至是犯罪所欠的錢,在離婚后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自己一個人承擔所有的債務,而自己不承擔任何債務,這在法律上也是承認的。并不是只要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就一定屬于共同債務。
如果此時一方對外借債并不是用于夫妻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不知情,事后也沒有進行追認的話,這種情況下的債務往往都是按照一方個人債務來處理的。
3、 特殊情況,因為子女的身體健康,生活又或者教育的各種費用,雖然是由夫妻當中的一人所借,沒有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也是有責任承擔這筆債務的。
既然夫妻欠了錢,最可能吃虧的就是債主,所以不論什么原因,夫妻雙方都應該及時的還上欠的錢才對。而出于對債主的保護,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即使有對共同債務的承擔進行約定,但實際也是不能用這個約定來對抗債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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