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離婚流程法院起訴離婚需要帶的材料如下: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或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需提供第一次起訴離婚的生效法律文書。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一、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夫妻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女方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干部證等);
3、結婚證;
4、子女出生證明或戶口本;
5、財產權屬證明材料;
二、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三、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四、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原告到庭參訴。
五、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后雙方愿意維持婚姻的,則由原告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后,被告同意原告的離婚請求的,并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可由原告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后,原告仍堅持要求離婚而被告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六、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如符合法定應當準予離婚的條件,法院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目前我國有離婚冷靜期制度,但是只適用于協議離婚,如果雙方對財產分割以及撫養權沒有異議的可以選擇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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