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 案件,由于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其訴訟 管轄 與普通 離婚訴訟 管轄有所不同,不能簡單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根據《 民事訴訟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1〕11號)(簡稱《規定》),目前軍人離婚案件法院管轄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方軍人所在單位的軍事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是《規定》第一條:“下列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一)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地方當事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此類案件可分二類: 一是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軍人所在單位的軍事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是《規定》第二條:“下列民事案件,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 訴訟 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三)當事人一方為軍人的 婚姻家庭 糾紛案件;二是地方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種情況《規定》沒有明確,但從《規定》第二條所表述的語言上,應該理解為給地方當事人的一種選擇權。即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但并不排除地方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孫佑海、吳兆祥、孫茜三同志撰寫的“《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認為:對于當事人一方為軍人,另一方為地方當事人的,賦予地方當事人以選擇權,就軍人婚姻家庭案件,可以向軍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又有利于案件的審判和執行。張印富 律師 亦支持此種觀點。故,依據《民訴意見》第11條第1款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種情況,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值得注意的是《規定》第九條規定“本解釋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以及司法解釋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規定》頒行后,《民訴意見》第11條是否還有效。筆者認為《規定》規定的是“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并未規定地方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二者不沖突,《民訴意見》第11條依然有效。三、軍人對地方人員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是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是誰的相關解答
法律客觀:軍人離婚訴訟的管轄權,軍人離婚訴訟的管轄分以下幾種情況:(1)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非軍人向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是文職人員,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非軍人向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不是文職人員,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4)軍人對非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1、起訴的條件。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3、訴訟費用。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于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法律分析:確定起訴軍人離婚法院管轄的方法如下:
1、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一方為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非軍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軍人一方為文職軍人的,由軍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的,由非軍人住所地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如果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法院管轄。如果一方是軍人,另一方不是,軍人對非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的,那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且一方是文職軍人的,那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果非軍人對軍人提起訴訟,且一方是非文職軍人,那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分析: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文職干部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應按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一條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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