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贈與協議怎樣才有效
婚內贈與協議符合法定有效條件就是有效的,具體有: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贈與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贈與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關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
在審判實務中,由婚內財產贈與行為引發的糾紛多種多樣,如離婚后財產糾紛、確認贈與合同效力糾紛、撤銷贈與糾紛、繼承糾紛、侵權糾紛等。婚內財產贈與不同于一般贈與在于,贈與人與受贈人的主體特殊,即贈與人夫妻雙方具有特殊身份關系;受贈人一般有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贈與意思表示由夫妻雙方或單方作出;贈與標的物有動產或不動產。糾紛以贈與房屋不動產為典型。據此本文以婚內房產贈與為例展開其效力討論。正因婚內財產贈與具有特殊性,處理類似糾紛時,要求法官不僅僅考察其法律和法理,還需探究其中的情理,如民間風俗習慣。考察婚內財產贈與合同的效力,可以檢驗出法官綜合運用民事法律知識能力的高與低。這類糾紛的解決,既涉及《合同法》、《婚姻法》,又涉及《物權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等。但不論由此引發的糾紛多么復雜,關鍵在于把握婚內財產贈與合同的效力這一核心問題。不管婚內財產贈與有別于普通贈與,都是贈與行為,審判標準仍是《合同法》上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
贈與合同作為財產所有權人依法處分自己財產的一種法律形式,屬于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從《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之規定中歸納出有三個: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單務無償合同;諾成性合同。其中第三個法律特征一直爭議不斷,即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弄清楚贈與合同究竟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意義在于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從而準確認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同時對贈與合同定性不準導致合同效力判斷失誤,是審判實踐中此類糾紛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之所在。傳統民法理論以是否交付標的物為生效要件,將合同劃分為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實踐性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須以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法》實施之前,依照《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依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占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的規定,公民之間的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這一規定對法官裁判思維的影響一直延續到《合同法》實施多年之后。其實,結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只需贈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無需實際交付標的物即可生效的合同。特別是依照《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定,區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房屋贈與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即為諾成性合同,房產是否辦理過戶手續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進一步明確了房屋贈與合同并非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之爭議應當從《物權法》實施之日起結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嗎?
答:是的,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是有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夫妻可以自愿簽訂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并且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協議的規定進行財產分割。此外,夫妻婚內財產協議還可以有效地防止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發生糾紛,從而保護雙方的利益。要想讓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有效,首先要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即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也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其次,夫妻雙方應當在簽訂協議時,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并且要確保協議的真實性,以免在離婚時發生糾紛。最后,夫妻雙方應當在簽訂協議時,將協議登記在當地公證處,以確保協議的有效性。總之,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是有效的,但是夫妻雙方在簽訂協議時,應當注意以上幾點,以確保協議的有效性。個人小貼士:夫妻雙方在簽訂協議時,應當認真閱讀協議內容,以確保協議的真實性,并且要登記在當地公證處,以確保協議的有效性。
婚內簽贈與協議有效嗎
法律主觀:
婚內析產協議有效。在符合雙方訂立婚內析產協議的意思表示真實;婚內析產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該婚內析產協議在經過雙方簽字確認并注明簽訂日期后合法有效。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婚內房產協議離婚時有效嗎
婚內財產約定離婚時有效。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雙方當事人是簽訂協議離婚的,那么其在法律的條件下是有效的。若是雙方根據簽訂的財產協議來離婚,那么雙方還是不能夠先判定離婚的,還要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的情況,二者是否發生沖突,如果發生沖突,則不予離婚。
婚內財產協議在離婚時有效嗎?
婚內財產協議只要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簽訂的情況下,那么在離婚的時候也是有效的,所以離婚的時候會按照財產協議的內容來進行財產的分割,其中有特殊情況的會結合情況來進行分析處理,但在起訴當中會以協議為準。婚內財產協議的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內財產協議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該協議在離婚的時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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