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糾紛怎么處理?
婚約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追還財物而產生的糾紛。
此類糾紛在民間較為普遍。人民法院在審理時通常的做法是將獲的財物的手段區分為“索取”和“受贈”而進行處理。由于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故索取所得財物應全額返還。但對于戀愛中互贈財物或者訂婚時互贈彩禮,由于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這類糾紛如何解決,所以實際審判過程中各個法官根據不同的認識得出不同的裁判,缺乏統一的定性和處理標準。
婚約財產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一、單獨的婚約財產糾紛的處理
單獨的婚約財產糾紛(即男女雙方未結婚也未同居生活的情況)處理時一般比較簡單,只要是在締結婚姻時無法律依據而占有對方財產的,在雙方解除婚約時,無權占有方應當予以返還。例如,男女雙方未結婚也未同居生活的,在解除婚約時,除非贈與行為成立外,一方向對方索要的彩禮,一般應予返還。
二、離婚糾紛案件中涉及婚約財產糾紛情況的處理
在離婚訴訟中僅能以男女雙方為案件的當事人。如果給付的財產是男方個人財產,接收的財產由女方個人獨占有處分的,則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裁決處理。如果給付財產方是男方家庭共同財產,接受財產由女方其他家庭成員共同占有的,關于婚約財產的糾紛部分可以在離婚訴訟中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在離婚訴訟中就婚約財產的糾紛部分不作實體處理,可告知當事人以婚約財產糾紛另案處理。
三、對婚約財產的不同處理意見
婚約財產在現實案例中一般主要體現為彩禮、“三金”(即金戒指、金耳環、金項鏈)等。“三金”這些物品是女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雖然價值較大,一般也存在女方要求男方為其購買的情形。但是“三金”同時承載了男方對女方的愛慕之情的感情因素,是男方向女方表達愛慕之情的物質體現。故在審理案件時,除非男方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是女方強迫男方的意志而堅持索要,并超過男方的經濟承擔能力的情形,一般應認定為男方對女方的贈與,在解除婚約或離婚時女方不應返還。
四、婚約財產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
婚約財產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在審判實踐中主要是指返還彩禮請求權的時限問題。如果男女雙方已結婚同居生活,彩禮所起的作用和要達到的目的已完成,一般情況下不存在彩禮返還請求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也體現了這種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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