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派出所怎么處理
(1)可由公安機關強制其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并令其具結悔過。(2)當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3)姘居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可由公安給予治安處罰。(4)如姘居時間長,完全類似于夫妻關系的,則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按事實婚姻論處。(5)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的,則構成破壞軍婚罪。
相信大家都有聽說過非法姘居這個詞,但有多少人知道什么是非法姘居?我國對非法姘居如何處理的?非法姘居與重婚又有哪些區別?法律方面的術語如果不搞清楚,就很容易混淆。接下來,請跟我一起了解一些非法姘居的相關知識。一、非法姘居怎么處理 (1)可由公安機關強制其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并令其具結悔過。 (2)當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3)姘居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可由公安給予治安處罰。 (4)如姘居時間長,完全類似于夫妻關系的,則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按事實婚姻論處。 (5)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的,則構成破壞軍婚罪。二、什么是非法姘居 非法姘居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非法的、缺乏長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臨時公開同居。具有如下特征: (1)男女雙方或一方已有配偶,屬于婚外同居。 (2)同居生活帶有臨時性,雙方主觀上沒有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雙方公開同居,并形成共同生活關系。 (4)雙方在主觀上自愿。三、非法姘居與重婚的區別 非法姘居與重婚行為有一些相似之處,如二者都屬于男女雙方非法同居行為,都是我國法律直接禁止的行為;但二者之間也存在著本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性質不同。非法姘居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并不是犯罪行為;而重婚行為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而且也是犯罪行為。在實踐中,對于重婚行為如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以重婚罪論處。 (2)男女雙方非法同居的時間不同。如果男女雙方以性生活為內容而以夫妻名義臨時非法同居的,應按非法姘居認定。如果男女雙方以性生活為內容而以夫妻名義長期非法同居的,則應該按重婚行為認定。 (3)形式不同。男女雙方非法餅居的,雙方當事人一般都無需騙取結婚登記手續,從形式上,就可以斷定其同居關系是非法的;而男女之問重婚的,有些行為人手里持有騙取的合法的登記手續,從表面上看,其同居關系是“合法的”。 非法姘居行為只是涉及到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所以一般對非法姘居行為都是道德上的譴責或行政方面的懲罰,而非《刑法》上的定罪量刑。我國對非法姘居可以給予治安處罰、行政或紀律處分等等。我提醒大家,如果非法姘居的對象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則會構成破壞軍婚罪,此時就要受到《刑法》方面的處罰。
新婚姻法對非法同居的處罰有規定嗎
一、新婚姻法對非法同居的處罰規定 對于中國非法同居怎么處罰這個問題,要分以下情況而定:
1、離婚后,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后,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2、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經查證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3、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財產的,可按繼承法第14條規定,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4、對于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等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5、非法同居的處罰一般是不會有的,既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那就是非婚同居,現在也不說是非法同居。 6、非婚同居期間生的小孩需繳納社會撫養費。二、相關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可見,按目前法律來說,非法同居這一概念已經失去了現實意義,取而代之的是更為規范科學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后者嚴格的區分了‘非法同居’與‘重婚行為’,而此前的非法同居概念模糊不清。 那婚姻法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處罰并不是直接的,而必須是以出現了“導致離婚”這一法律事實為前提。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嚴格來說,這并不是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的處罰,而是一種法定的離婚情形(必須調解)。
民法典關于非法同居的規定
法律主觀:
撤訴屬于 訴訟 程序, 解除同居關系 屬于解決實體法律問題的程序,二者不可混為一談。 在滿足訴訟上的條件時,就可以進行撤訴。 如果雙方均無配偶,無須去法院辦理解除同居關系,自行協商解除同居關系即可,但是如果當事人因 同居 期間 財產分割 或者 子女撫養 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如果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關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辦理解除同居關系,不限于因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范圍。 解除 非法同居 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如果同居期間經濟混同,雙方對共同購置的財產有爭議,首先要看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有沒有對該財產進行約定,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會按照一般共有關系來處理,視為按份共有。 分配時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來確定具體的份額。 同居期間涉及到的財產,一定要明確好其用途和性質,保存好相關 證據 ,如發票、轉賬記錄等,才能在日后出現糾紛時捍衛自己的權利。 《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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