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他人同居離婚時的賠償標準
一方與別人同居離婚的賠償:與他人同居的這一方依法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同時,與他人同居還屬于婚姻中的過錯行為,因此造成夫妻離婚的,無過錯方可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
1、收集了證明配偶有出軌的證據后,即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可以要求過錯方離婚賠償,下面是婚外離婚賠償:
(1)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2)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
2、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梢钥紤]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3)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實際的生活中,起訴離婚一方有外遇的,可以通過申請書的方式提出,寫明起訴離婚的理由為一方有外遇。但是一方有外遇,不僅是對婚姻不忠誠,同時也是在婚內犯錯了,法律對于此類行為也是做出規定的,目的就是保護婚姻另一方能夠得到公平對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如何收集證據
一、離婚起訴證據要如何收集
1、用來證明當原告、被告訴訟主體資格的離婚證據。
(1)證明原告、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的證明。
2、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離婚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街道辦、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證明有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離婚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
4、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離婚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行名稱和開戶賬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賬號以及開戶的證券營業部;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有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5、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二、訴訟離婚的法律原則
(一)離婚訴訟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關系,而能否解除婚姻關系的關鍵在于是否具備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離婚事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并且在該條第3款列舉了準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的判決離婚標準。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準予離婚。離婚過程中收集的證據,尤其是在打離婚官司的時候是很重要的。因為離婚官司中原告作為起訴的一方,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就需要實際提供證據舉證,對自己的訴訟請求加以證明,否則的話最終的判決結果可能就會對其不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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