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監護人的條件有以下幾點:,1.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而要求變更監護人的;,2.當事人申請變更監護人;,3.法官裁判變更監護人。,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有權要求變更監護權。,《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可以協議變更監護權,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法律客觀:變更監護人的條件有哪些?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喪失監護人,還有對子女有犯罪行為明顯不利情形,擅自變更孩子監護權等等。變更監護人的條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變更孩子監護人有3種情況: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三是由于失去監護人。關于離婚后變更孩子監護人,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了解。1、對子女有犯罪行為等明顯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監護權。《民通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2、一方擅自變更或取消孩子監護權的,是無效行為,法院不予認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該意見第22條規定:“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故法院在判決或調解離婚時,只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并不剝奪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也不取消其對子女的監護義務。3、離婚后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審理,生父母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