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統(tǒng)計局數據顯示,60歲及以上老年人比重逐年增加,由2008年的1.6億人增加到2017年的2.4億人。我國實行了全面開放二胎政策,一個家庭可以養(yǎng)育兩個孩子。一、關于二胎的政策有哪些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就意味著,2016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按修正案中規(guī)定,生育一孩或兩孩的夫妻均可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法律修改前按照規(guī)定應當享受扶助的失獨家庭,將繼續(xù)獲得扶助。早前,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允許實行普遍二孩政策,政策規(guī)定: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完善人口發(fā)展戰(zhàn)略,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據統(tǒng)計,“十二五”以來,我國總人口繼續(xù)增長,2014年末達到13.68億人,受人口年齡結構以及生育政策調整的影響,出生人口從2010年1592萬人增加到2014年的1687萬人,保持增長態(tài)勢。與此同時,我國勞動年齡人口下降,老年人口不斷上升。2011年,我國15歲至59歲勞動年齡人口達到峰值9.4億后開始回落。2014年降至9.3億。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從2010年13.3%提高到2014年的15.5%,總量達到2.12億人。二、全面開放二胎政策的意義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這是中央科學把握人口發(fā)展規(guī)律,站在中華民族長遠發(fā)展的戰(zhàn)略高度、促進人口均衡發(fā)展的重大舉措。實施全面二孩政策,有利于優(yōu)化人口結構,增加勞動力供給,減緩人口老齡化壓力;有利于促進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實現(xiàn)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有利于更好地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二胎政策開放之后只需要滿足條件即可生育二胎,但這是有滿足條件的生育,我們在準備孕育之前還應該對二胎政策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解,如果違反其中條件的話還是不要去生育。
法律客觀:國家對于二胎政策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那么國家計劃生育二胎新政策是什么呢?下面列舉廣東江西等幾個地方的二胎政策為您詳解:廣東:根據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符合以下8種情況可生二胎。分別是:(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yǎng))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xié)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縣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yǎng)子女后又懷孕的;(六)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yè)連續(xù)五年以上,現(xiàn)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yè)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對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計生部門備案。江西:江西省出臺《特殊情況的夫妻申請再生育一胎的審批制度和程序》,根據這一制度,符合4大條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請再生一胎。陜西:200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訂的《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有特殊貢獻人員作出照顧性政策:因保護人民財產安全、搶險救災、見義勇為致殘喪失勞動力者,烈士的獨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吉林:根據吉林現(xiàn)行的《計生條例》規(guī)定,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第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經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鑒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癥,收養(yǎng)子女后又懷孕。夫妻雙方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并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生育一個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第一個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并贍養(yǎng)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無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此外,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并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一方無子女;夫妻一方為喪偶,另一方無子女;夫妻一方為離異有兩個以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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