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軍人向單位提交結婚申請表;2、結婚申請經逐級審批同意后,政治部門向非軍人單位發調函審查;3、非軍人單位審查情況返回部隊,經部隊審查合格后通知軍人單位;4、向軍人單位遞交申請結婚表(男女各一張);5、男女雙方進行婚前檢查,并向軍人單位提交體檢表;6、向政治部批查并經政治部門審查合格后,發給結婚介紹信;7、男女雙方本人持介紹信、身份證原件到民政局就可以進行婚姻登記。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法律分析:(一)軍人應當向單位提供戀愛報告,單位對戀愛對象負責政治審查。
根據《規定》要求,軍人應當慎重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立戀愛關系以后,應當主動向所在的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的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二)軍人應當在結婚前一個月向單位提交申請,單位負責審查。
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和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審查內容還包括軍人配偶的政治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要求軍人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規定》要求,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營職、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官和職級相關的文職干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的,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職、專業技術9級以上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干部申請結婚的,由其所在單位的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批查完畢后,應當制作結婚涵調報告表。
(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
軍人和配偶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申請登記,登記時應當提供申請結婚報告表,軍人一方的《婚姻狀況證明》、軍人單位提供的結婚涵調報告表。非軍人方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即可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軍人結婚登記程序:,(一)申請。軍人結婚時,必須與未婚妻(夫)親自到雙方中的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后,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三)登記。經過審查,對于符合的當事人,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即確立夫妻關系。,民政局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但每日上班時間還需依據季節不同而變化。,(一)申請。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并須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能提供戶口簿的,須持有戶口所在地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戶口簿和身份證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須一致:本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標明未婚、已婚或喪偶的《婚姻狀況證明》,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婚姻狀況證明》,由本人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離過婚的須提供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提供配偶的死亡證明;近期正面免冠雙人合影二寸相片3張;已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須提交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二)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按《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對當事人雙方的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三)登記。經全面審查了解,男女當事人符合《民法典》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符合《民法典》規定結婚條件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非法干涉,不能取得結婚登記所需證件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調查核實,可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提供情況”欄內注明情況。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8條明確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經國務院批準,民政部發布了《婚姻登記條例》,從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強制婚檢和當事人雙方必須出具單位婚姻狀況證明的規定。由于軍人職業的特殊性,軍人在結婚登記時仍應出具由單位開的婚姻狀況證明。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軍人進行婚姻登記時,其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第一,申請。軍人結婚時,必須與未婚妻(夫)親自到雙方中的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戶口證明(非軍人方)。(2)居民身分證(或軍官證、文職干部證等)。(3)軍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非軍人方須就其婚姻狀況進行簽字聲明)。所謂婚姻狀況,是指當事人屬于未婚、離婚,還是喪偶等情況。如果是離過婚的人申請結婚登記,還應出示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自愿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所有這些,都是申請結婚登記的必要條件,缺一不可。第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后,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審查中如發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是非自愿結婚的。三是已有配偶的。四是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是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第三,登記。經過審查,對于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即確立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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