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夫妻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一、夫妻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具體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離婚后債務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由雙方共同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夫妻雙方已經分割共同財產的,由雙方協議清償,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后可以重新起訴分割財產嗎
你好,離婚后可以起訴重新分割共同財產的,但是有前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后,一方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起訴,相應財產并非雙方當時沒有進行分割或是發生了遺漏,而是一方采用隱藏、轉移等方法隱瞞了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了債務造成夫妻共同財產減少了的,根據法律規定,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提起訴訟,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如有需要,可以聯系我,會根據你的個人情況提供進一步的專業解答。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1
按照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有如下方式: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歸其個人所有,不能夫妻共同分割,這些財產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分割的,這是部分財產包括:
1)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夫妻雙方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夫妻雙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夫妻雙方的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此部分不包括繼承或是贈與合同中只確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的共同所有的財產。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要用夫妻的共同財產清償,清償完債務后有剩余的共同財產再進行分割。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有: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的債務;
2)借款單據只有一方簽名,但夫妻中的另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借的債務;
4)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個人名義超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借款,并且債權人能夠證明此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以上就是民法典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但因為財產的構成情況不同,具體的情況還要具體分析。感謝您的提問。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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