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關系終止。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不需要向法院宣告。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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