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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贍養也是義務(精神上贍養父母 算是盡了贍養義務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19 14:24:56

什么是精神贍養

摘要:新時代的“孝順”,早已經由原來的物質贍養過度到了精神贍養,我們在孝敬老人物質的時候,同時也要跟上相應的精神付出,需要給老人多一些陪伴,多一些言語上的溝通,讓老人實現心情上的舒暢。那么,精神贍養有哪些內容呢?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什么是精神贍養?
是指贍養人要對被贍養人盡到精神上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独夏耆藱嘁姹U戏ā返?4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8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赐蛘邌柡蚶夏耆?。這就是媒體中經常提到的“?;丶铱纯础比敕?。
精神贍養主要有哪些內容?
精神贍養的內容主要有:關心體貼被贍養人的生活,尊重被贍養人的人格和意愿,了解被贍養人的心理,與被贍養人溝通思想、交流感情以及在處理相互關系中對被贍養人采取誠悅的態度、恰當的方法等等,其核心是尊老、敬老、愛老。
法律所規定的“精神贍養”應該如何履行?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7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赐蛘邌柡蚶夏耆恕S萌藛挝粦敯凑沼嘘P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蓖瑫r,該法第76條規定:“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要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精神贍養的表現形式
一、作為
精神贍養的表現形式或方式主要有作為和不作為:
1、作為形式的精神贍養,就是積極滿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包括:
(1)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質保障,滿足老人精神生活的物質需求(即物化的精神贍養)。如購買電視機和其他必要娛樂器具等精神生活物品或者給付相應的費用。
(2)對老人進行親情慰藉(即情感的精神贍養)。這里包括的內容和范圍很廣,有道德層面的和法律層面的。從道德層面上看,非常廣泛,要求很高,可以說是沒有止境的。但總的要求是:盡量做到對老人無微不至的關懷,使老人常常感到欣慰。從法律層面看,對老人必要的探視或看望等,是不可缺少的。
二、不作為
2、不作為形式的精神贍養,就是不對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包括:
(1)在行為上不傷害老人(如侮辱行為和動作),更不能毆打老人。
(2)在言語上不傷害老人(不諷刺挖苦老人),更不能辱罵老人。
(3)不能限制老人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如老人再婚,找伴侶、交朋友,參加文藝體育活動,以及對其他精神生活的追求,都不能進行限制。從其性質看,不作為形式的精神贍養,主要是法律層面的。也就是說,不作為的精神贍養,要求贍養義務人通過不作為的形式來實現精神贍養。如果作為后,往往會觸犯法律,情節嚴重者,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可見,精神贍養,從其形式或方式上劃分,有作為形式的精神贍養和不作為形式的精神贍養;從其內容上劃分,有物化的精神贍養和情感的精神贍養;從其性質上劃分,有法律層面的精神贍養和道德層面的精神贍養。

我國民法規范中的贍養義務

在我國,民法中的“贍養義務”是指晚輩直系血親(成年的子女、孫子女)對長輩直系血親(父母、祖父母)的生活供養與扶助?!睹穹ǖ洹吩诳倓t編和婚姻家庭編中,確立了贍養權利人與贍養義務人的范圍、贍養發生的條件等規則?!独夏耆藱嘁姹U戏ā窂睦夏耆藢嶋H需求出發,在“家庭贍養與扶養”一章對贍養義務的內容從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到精神慰藉作出符合國情的全方位細化規定。兩法相互照應,共同構成我國關于親屬贍養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

      贍養義務的主體      贍養義務基于當事人之間特定的親屬身份依法產生?!睹穹ǖ洹返?6條第2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1067條則從確立父母贍養費請求權角度作進一步規范,第2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承擔贍養義務的成年子女應當與受其贍養的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親子關系。學說和立法例均將父母子女關系分為兩大類:一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它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實形成,包括婚生父母子女關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關系。二是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它是基于法律的認可,人為設定的,主要通過收養或再婚等法律行為形成,包括養父母子女關系和有撫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我國《民法典》第1071條確立非婚生子女具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法律地位,第1072條第2款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具有法律上的親子關系,第1111條明確收養具有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形成親子關系的效力。由此可見,《民法典》第26條中的“成年子女”具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四類。      孫子女是我國《民法典》確立的另一類承擔贍養義務的主體。《民法典》第1074條第2款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可見,孫子女是第二順位的贍養人。本款未明示此處的“孫子女”特指已滿18周歲的成年孫子女,然而基于法理和前后法條邏輯關系,可推定承擔對祖父母贍養義務的孫子女應當為成年人。      祖父母與孫子女是隔代的直系血親,也是除父母子女之外,血緣聯系最近的直系血親。為適應人口老齡化發展需要,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我國從1980年《婚姻法》開始便確立孫子女在特定條件下負有對祖父母的贍養義務。法律確定孫子女也是贍養義務人,既可保障家庭中“弱者”的基本生存,強化家庭養老功能,又能彌補社會保障之不足。《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關于“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的規定,實現了與民事立法的有效銜接。      贍養義務的內容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親屬贍養也由過去只注重經濟供養,開始關注對長輩直系血親的生活扶助與精神安慰。我國《民法典》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關于贍養義務內容的原則性與細化性規定的有機結合,凸顯了新發展階段下親屬贍養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獨特價值。      由此可將贍養義務分為狹義和廣義。狹義的贍養,專指經濟上的供養。其依據為《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具體化為贍養義務人給付權利人一定金額的贍養費。廣義的贍養,則是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第1款確定的“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這一規定將贍養義務的內容從物質層面拓展到日常生活照料與精神慰藉的層面。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丶铱纯础钡染褓狆B內容上升為法定義務,是法律順應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增強親屬贍養力度,實現保障老年人生存權宗旨的表現。盡管此類司法裁判不能強制執行,但彰顯了我國法律秉持的價值觀,同時具有敦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功能。      贍養義務的履行      成年子女、孫子女對父母、祖父母的贍養義務具有人身專屬性和法定性。在贍養關系存續期間,雖然法律允許數個贍養義務人經老年人同意后,通過協議約定各自贍養義務的履行,但并不能通過協議方式免除贍養義務,亦不得因被贍養人婚姻狀況發生變化(離婚、再婚、喪偶)而終止。不僅如此,贍養義務的履行還具有強制性,不得附加任何條件。義務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由《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第1074條第2款規定可見,成年子女對父母、孫子女對祖父母贍養義務的發生都是有條件的。      成年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的發生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父母必須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所謂“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父母因年老、疾病、殘疾等原因無法從事體力或者腦力勞動,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所謂“生活困難”,是指父母無法以自己的收入或者財產維持生活。父母只需滿足其中一種情形即符合法律對贍養權利人的條件要求。因此,對于父母生活不困難但缺乏勞動能力的,子女仍應依法履行贍養費給付義務。第二,成年子女有贍養能力。這要求成年子女不僅具有經濟負擔能力,還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孫子女作為第二順位的贍養義務人,當贍養權利人的成年子女缺格時,方履行對祖父母的贍養義務。故而“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是孫子女作為贍養義務人的首要條件。其次,祖父母有被贍養的需求?!睹穹ǖ洹返?074條第2款對此雖未明示,然參酌成年子女贍養父母的條件,可推衍出這一條件。最后,孫子女應當是有負擔能力的成年人。此所謂“有負擔能力”,是指成年孫子女在滿足自己及前一順序法定受扶養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合理生活、教育、醫療等需求后,還有贍養祖父母的經濟能力。如果數個孫子女均有負擔能力,作為同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應根據各自經濟狀況,共同負擔對祖父母的贍養義務。      關于贍養的方式,在大陸法系國家及地區的立法例中主要有兩種:一是共同生活贍養。即贍養義務人與贍養權利人共同居住生活,進行直接贍養。二是贍養義務人不與權利人共同生活,而以定期支付贍養費或給付實物、定期探望、輪流照顧等方式供養權利人。我國《民法典》對贍養的方式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務中,法官通常根據當事人訴求,采取上述兩種贍養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對案件作出裁判。隨著我國家庭結構變化,成年子女、孫子女不與父母、祖父母共同生活成為常態。他們對父母、祖父母最直接的贍養方式便是定期給付被贍養人贍養費。贍養費的范圍不僅限于被贍養人的生活費,還應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等其他費用。贍養義務人對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祖父母,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遵照老年人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代為照料。      成年子女、孫子女贍養父母、祖父母不僅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是他們依法承擔的義務。我國現行贍養制度以憲法為依據,民法典為核心,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補充。隨著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未來,民法中的贍養制度應與國家養老的福利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并駕齊驅,協同發揮對老年人生活保障的制度功能。

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所謂贍養,主要是指成年子女對父母經濟上的供養,即提供必要的生活費用,給予物質上的幫助。與父母對子女無條件承擔撫養義務不同,成年子女承擔以經濟支持為主要內容的贍養義務是有條件的。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當父母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困難時,法律并不強制子女對父母提供經濟上的供養。所謂扶助,主要是指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給予的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子女在生活中應充分關心和了解父母和身體健康狀況,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為父母創造便利條件,使其生活更為健康、充實;同時,子女還應從精神層面給予父母更多的理解、尊重和關心,并通過陪伴或探望等方式,使其在生活中感受到身心愉悅和滿足?!独夏耆藱嘁姹U戏ā返谑藯l還將精神贍養納入子女對于父母的贍養義務之中。

對成年的子女需要父母撫養費的規定?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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