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起訴離婚要走什么程序2021
法律分析:
離婚有兩種形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雙方只需要就離婚與否、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協商一致,并簽訂離婚協議,然后帶上離婚協議書、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等材料到任一方戶籍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可。 流程為:男女雙方就自愿協議離婚提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進行審查;經過30日離婚冷靜期,30日內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
訴訟離婚:如果雙方就上述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其中一方要求離婚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離婚,離婚所需材料一般包括:起訴狀、結婚證、戶籍證明或經常居住地證明、相關證據材料。法院受理后,會對離婚案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開庭審理,但第一次離婚一般不會判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后在次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起訴狀需要幾份
法律分析: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應準備、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
(一)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起訴狀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
(二)《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三份,復印件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復印件交給法院;
(四)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交給法院;
(五)孩子的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三份,復印件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
(六)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離婚必備條件的證據材料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一份;
(七)其他主張自己訴訟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一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起訴要準備哪些材料?需要各幾份?
離婚起訴要準備以下五類材料,需要兩份:1、當事人雙方的身份信息,起訴人的身份證或者是戶口本。2、離婚當事人的結婚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審查表。3、起訴離婚的起訴狀;4、有小孩的需要準備小孩的身份信息,比如小孩的身份證、出生證明、戶口本;5、證據材料,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財產證據等。
法律分析
要訴訟離婚的流程如下:一、起訴人要起訴離婚,首先要準備好起訴的材料,然后到對被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被告的戶籍地或者是居住一年上的地方至起訴時還仍然居住的地方)提起離婚訴訟的申請;二、接著到立案大廳,對起訴離婚的資料進行審查,如果是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大廳會進行立案。進行立案以后,接著立案庭會發出立案的通知書,起訴人要憑著立案的通知書繳納訴訟費后人民法院才會正式受理案件;三、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在受理案件后,會直接移送給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四、民事庭受案后,會發傳票給被告,要求在規定時間以內到法院應訴;五、離婚夫妻雙方當事人到法庭以后,人民法院會先調解。六、調解無效后,就開庭審理,作出是否準予離婚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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