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離婚協議內容過于簡單,可操作性低;2、離婚協議的概括性條款約定過于寬泛,會傷害弱勢方利益;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4、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5、股票的約定和處理;6、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7、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8、孩子撫養費的約定和處理;9、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10、關于戶口的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協議離婚應該注意如下相關問題:
1、夫妻雙方必須是自愿離婚的;
2、協商一致,簽訂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載明了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3、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4、經過三十天冷靜期,才可以領取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簽訂離婚協議容易忽略的八個問題
01、撫養費
《婚姻家庭編解釋 (一)》第42條規定: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教育費和醫療費的金額,在離婚時一般無法準確預計,而生活費也往往因物價上漲而不斷攀升,故此籠統地約定撫養費數額,有時會顯失公平。
故此,我們建議首先根據對方的收入情況約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額的生活費,且按具體的比例逐年遞增 :其次,教育費、醫療費和大筆開支,如子女須對外承擔責任則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由雙方平均分擔。
02、婚姻補償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無論采取共同財產制度或分別財產制度,夫妻一方均可以承擔較多家務勞動而獲得經濟補償,并且不影響其對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的權利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經濟幫助的權利。
因此,我們建議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在訂立離婚協議時,可以與另一方協商確定具體的婚姻補償金額,并明確約定在離婚協議中。
03、不分割財產
關于“不分割財產”,不同的表述引起的法律后果不關于“不分割財產”太一樣。
”沒有共同財產分割“
這種表述,離婚后仍可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訴訟時效自發現財產時起算。
“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這種表述,離婚后不能再要求分割財產,對經濟上處于弱勢或不清楚配偶真實財產狀況的一方,可能會導致喪失請求分割的權利。
因此,我們建議訂立離婚協議時將全部共有財產列明,并明確歸屬及處理方式,避免因此導致經濟損失。
04、婚姻賠償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
(二) 與他人同居;
(三) 實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 有其他重大過錯”。
上述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在訂立離婚協議時,若存在可請求賠償的情況,建議明確列明事實原因及約定的賠償后果。
《婚姻家庭編解釋 (一) 》第28條第2款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5、公證的重要性
實務中常常出現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拒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情況,如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等。故此,我們建議無論是婚內協議還是離婚協議,除能即時履行的,均應在簽訂后辦理相應公證。
比如,當涉及到房產過戶時,尤其是房屋貸款未結清的時候,如果雙方在離婚時辦理了委托書公證則不動產登記中心可以在貸款結清后直接根據委托公證書辦理變更登記,避免出現因另一方不配合而無法變更的情況。
06、婚內借款
《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二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實務中因夫妻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對夫妻婚內借款的認定較為困難,不僅需要事先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同時需要證明該款項與夫妻之間的其他的錢款往來并無混淆。因此,若離婚時有涉及婚內借款的情況,除原借款協議,我們一般會在離婚協議中也寫明借款的事實要點并約定違約責任。
07、戶口遷移
比如說,男方要求女方在離婚后將戶口遷走,或者子女的戶口要從男方遷到女方處。
離婚時若涉及戶口遷移的,建議明確約定不遷出戶口或者不配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法律責任。
戶口遷移一般需要戶主或戶口簿持有方配合,因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公安機關也無權干涉所以我們一般會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足額的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以此達到約束當事人自覺履行的作用。
08、子女姓氏
《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受傳統文化影響,離婚后更改子女姓氏在實務中非常容易引發矛盾,法律對此亦持否定態度。
若雙方協商一致更改子女姓氏,我們一般會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而避免對方訴請法院恢復。若擔心對方更改子女姓氏,則可以在離婚協議中明確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約定違約責任,以此達到約束對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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