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離婚經濟補償是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一方因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婚姻法》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雙方雖因離婚而終止了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他方仍有予以幫助的責任。這樣,既可解決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也有助于消除他們在離婚問題上可能發生的經濟顧慮,有利于離婚自由的實現。離婚時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不同于離婚時的過錯賠償,不以給付方是否有過失為條件,而是基于公平原則承認離婚連帶發生的效力,用以保護弱者配偶一方離婚后的實際生活。
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如何規定
離婚時的經濟幫助規定是一方因解除婚姻關系而導致生活困難的,負有能力的一方便需要給予其一定的經濟幫助。夫妻之間享有的權利義務是需要共同承擔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互相扶養的義務等。
一、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如何規定
離婚時的經濟幫助規定是在夫妻離婚后,一方因離婚造成生活困難的,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經濟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夫妻之間的義務和責任:
1.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2.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3.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法律快車提醒,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三、離婚后要求經濟補償要符合什么條件
離婚時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
1.一方為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
3.在離婚之時行使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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