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時調查對方的存款情況需要向法院申請嗎 可以提出申請的。但要提供線索,否則法院不愿意也不好去查找到.提供具體線索如帳戶,可在舉證期間申請法院調查。 相關的 法律法規 《 民事訴訟法 》賦予了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但是,法律關于法院在這一問題上的幫助義務只是原則性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01年12月頒布的《關于 民事訴訟 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 商業秘密 、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此規定對模糊查詢銀行存款這種方式如何操作沒有具體意見。 相關的概念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 撫養 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 訴訟外調解概念和作用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里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由于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癥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著積極作用。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系、消除對立情緒,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 離婚協議 。 結果 訴訟外調解一般有三種結果:(1)雙方和好,繼續生活;(2)經過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當事人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3)調解無效,雙方未能就離婚及相關問題達成協議,要求離婚的一方應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希望可以幫您解決相關的問題。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 律師咨詢 。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離婚財產調查取證的方法: 1、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然后律師憑申請令對財產進行調查取證,或者是律師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為財產調取證據; 2、當事人也可以在取得對方銀行卡信息,如卡號、開卡人姓名等之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法院依職權為財產調取證據。
法律分析:離婚調查一般來說就是調查對方的財產狀況,以及對離婚有何種過錯,過錯程度等內容,這里面包括個人進行的離婚調查,也或者是在法院、律師職責下進行的調查,無論是何種形式的離婚調查,都要在合法的條件下取得,否則,這種調查是不能作為法庭證據使用的:
1.離婚調查,離婚財產調查需要查些什么?
(1)離婚財產調查是調查對方收入情況;
(2) 離婚財產調查是調查對方房產情況;
(3)離婚財產調查是調查對方車輛情況;
(4)離婚財產調查是調查對方其他財產情況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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