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離婚這一決定反悔,不能向法院起訴
如果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的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的其婚姻關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然,如果雙方愿意,可以辦理復婚手續。
2、因財產分割而對離婚協議書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訴
如果協議離婚后,對于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在協議離婚后1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夫妻倆人協議離婚,如果通過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那么離婚已經成立,有一方反悔了就無法起訴了。如果只是雙方自行達成離婚協議,那么有一方反悔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協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或登記離婚,也稱作雙方自愿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
1、程序簡易、便捷;
2、離婚協議易于當事人自覺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訴訟,緩解了婚姻當事人的仇視和敵對。
實質條件
1、主體要件: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合意要件:要求“雙方自愿”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其他要件: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并且,以上條件也是離婚協議書所應當包含的內容。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 大陸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棗稿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返拆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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