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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法院會如何分割(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20 02:28:36

離婚之后房產怎么分?

男方起訴離婚后房產怎么分割。
離婚房產分割如下:
(1)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對夫妻共同房產協商分割;
(2)如協商不成,法院會結合財產狀況、撫養權及是否存在過錯方,對房產進行分割;
(3)如雙方都不想要房屋,可以對房產進行拍賣、變賣,就拍賣、變賣的價款進行分割。
依據房屋性質、出資情況、購買時間及登記情況需要進行分類論述。
一、僅依據房屋性質(婚后共同購買):
1、軍產房:
軍產房的分割,法院會綜合考慮軍產房所在位置、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哪一方為軍人等情形進行處理。如可以上市交易的軍產房,法院可以對軍產房進行處理。如果一方為軍人的話,判由軍人一方使用,并綜合參考房屋的地理位置、市場價值等因素,獲得房屋一方支付另一方補償款。如不可以上市交易的軍產房,不同法院對軍產房的處理不盡相同:法院一般都不予處理或者只處理居住權;如果處理居住權的話,法院一般判決房屋歸由軍人一方居住,一次性給予另一方住房補助費用補償;如果雙方均系軍人,則房屋交由軍隊處理?;蛘哕娙艘环椒值梅课荩颠€購置軍產房出資的一半給另一方。
2、央產房:
央產房也分為能上市交易和不能上市交易兩種。能上市交易的央產房一般按房產市值進行分割,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再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房屋折價款。不能上市交易的央產房法院通常做法是,只處理居住權或不予處理。
3、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處理需要參考法院及房屋實際情況。例如:由于小產權房不具有合法性,同時夫妻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等原因,法院往往將此房產撇于夫妻共同財產之外,不予處理;若此房產已經經過相關行政程序合法化之后,法院會將該房產視為普通商品房,對所有權做出處理;若此房產長期存在并未收到行政處罰,鑒于其現狀利益以及相對穩定的財產形態,法院會對使用權做出處理。
4、公租房:
公租房通常分為政府直管公房和企業自管公房。法院對政府直管公房的分割以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無過錯方、照顧女方及殘疾一方為原則,通常由繼續承租的一方給另一方適當的經濟補償;企業直管公房的分割以本單位員工優先,若都為本單位員工則仍以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無過錯方、照顧女方及殘疾一方為原則進行分割。
5、兩限房:
需要與審批兩限房的機構,詢問房屋是否考慮了一方的購房資格,或者另一方權利導致購房面積變化、戶型升級等原因,然后法院一般也會以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無過錯方、照顧女方及殘疾一方為原則,進行處理,拿房一方給另一方補償款。
6、經濟適用房:
夫妻間對該經適房有財產協議,那就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雙方可以協商確定經適房的價值。如果雙方不能對經適房價值達成一致意見時,法院一般會采用以下三種方式進行處理:一種是申請政府回購,雙方平均分配回購款,實踐中較少見;一種是雙方通過競價來處理該經濟適用房,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給予另一方折價補償款;一種是由法院在判決或者調解書中確認各自所占房產份額,即不實際分割房產,只確認份額。
7、還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商品房:
一般如能明確近期可以辦理房本,法院一般也會以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無過錯方、照顧女方及殘疾一方為原則,進行處理。如不能辦理房本,可能會不予處理,或僅處理居住權。
8、有剩余房貸未結清的商品房:
一般法院以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無過錯方、照顧女方及殘疾一方為原則,進行處理。判決拿房者承擔房屋剩余貸款,并給予未拿房者補償。有些法院會以房屋貸款尚未結清,為避免后續銀行對剩余貸款償還發生爭議引發訴累為由,不予處理。
9、商品房:
如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會以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無過錯方、照顧女方及殘疾一方為原則,進行處理。
二、依據出資、購買時間及登記情況:
1、婚前,對方父母全款購房,登記的另一方名字:
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父母為出資人的情況下,因其與登記方并沒有直接的人身關系,出資買房一般是以子女結婚為目的。因此,雙方離婚時,如果出資方可以證明出資全部來自本方父母,但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法院一般會認定該房產為夫妻共同共有,出資視為出資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是,如果登記方能夠提供出資方父母與登記方簽有書面的贈與約定或協議,那么就能認定該出資為出資方父母對登記方的單方贈與,為登記方的個人財產,出資方不能分割。
2、婚前,雙方出資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
需要考慮雙方是否有以婚后共同生活而買房的意愿,以及雙方的出資比例。未登記姓名一方如果能證明當時有以共同生活而買房的意愿,比如買房時間與結婚登記時間間隔很短、買房時雙方已經同居、雙方已舉辦過婚禮等,法院一般會認定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并在此基礎上考慮雙方的出資,對出資多的一方適當傾斜。
如果不能證明雙方有以共同生活而買房的意愿的話,可能會視為未登記姓名一方對登記方的贈與,從而認定為登記姓名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也有可能認定為雙方共同房產,予以分割。
3、婚后對方以出資購房,登記自己名下:
首先要確定的是對方的出資能不能證明是個人財產,其次要確定的是購房方式是全款還是貸款。一般來說能證明出資來源是個人財產的常見情況有幾種:對方婚前有房,且售房款沒有與其他財產混同;某筆存款原本就是一方的婚前存款,婚后沒有與其他財產混同;兩個人有協議約定,約定為某筆存款屬于對方的個人財產;對方與他人有約定,是他人單獨贈與給對方的存款等。在能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基礎上,如果是以全款的方式購買,屬于對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如果是以貸款的方式購買,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但是會考慮相應的出資問題,有可能會在平分的基礎上適當照顧出資多的一方。在不能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基礎上,無論是以全款還是以貸款的方式購買,都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法院一般會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則來處理。
4、婚后,雙方以共同出資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
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按照均分的原則處理?;楹螅p方共同出資購房,無論登記的是一方還是雙方的名字,除非有其它協議存在,該房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法院也會按照均分的原則進行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具體如何確定雙方所得的房產份額時,法院也可能會考慮到雙方出資中是否包含個人財產,并根據照顧婦女兒童原則、照顧對家庭貢獻較大一方等原則,在分割比例上對出資較多一方、女方、撫養子女一方等進行適當傾斜。
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婚前已繳付房屋首付,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情形,對于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屋的分割問題:應當由雙方自主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法院一般判決該房產歸登記方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婚后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婚前一方購買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進行貸款,婚后夫妻以共同財產還貸的,房屋登記于首付款出資方名下。此類房產實際是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共同財產的混合體。
1、雙方協議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協議不成的處理
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對于房產歸屬問題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房產歸登記方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所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補償。所以,離婚后房產仍歸屬于登記方所有,但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兩類補償款:
(1)婚后共同還貸部分所支付的款項;
(2)相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
二、“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計算
對于如何給未取得房屋產權的一方補償的問題,除房屋原購房款部分的價值外,取得產權的一方還應當向另一方補償房屋的增值,而不能僅給付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還貸所支付款項的一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明確離婚時房屋補償計算標準的通知》中規定的計算公式:
給予另一方補償數額=婚后夫妻已共同還貸數額(本金+利息)÷實際總房款(總房款本金+已還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格×50%。
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也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原則依法判決。
婚后購買的房屋,如無特殊規定,應當按照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進行分割,同時綜合考慮雙方對房屋的貢獻、照顧婦女兒童以及無過錯方的原則。
一、婚后共同財產分割一般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無論男女雙方哪一方對房屋的實際付出更多,在無約定的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男女平等原則平等分割。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為幫大家準確理解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正確認識法院執行措施,2020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對近年審理的涉夫妻共同財產執行裁決案件進行通報。

一、基本情況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二中院審結涉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裁決案件共31件。其中,駁回28件,支持2件,撤回1件,分別占比90.3%、6.5%、3.2%。上述執行裁決案件中,7件異議主體為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24件異議主體為被執行人的配偶,異議請求均為申請法院中止對夫妻共同財產或屬于其個人財產的執行。

二、案件特點及原因

1. 多針對房產執行提出異議

房產是家庭維持正常生活所需的居住場所,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若夫妻名下僅有的一套房屋一旦被法院查封、拍賣,不僅資產大幅減少,而且還會面臨生活居住上的困難。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的配偶往往會以各種理由請求法院停止對該房產的執行。在24件被執行人配偶提出的異議案件中,有22件針對的執行標的為房產,占比91%。

2. 案件主要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是民事金錢債權執行案件。被執行人的配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請求法院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異議理由主要有四種:第一,法院查封的房產雖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但系被執行人配偶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第二,財產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名下,但并非夫妻共同財產,而是配偶的個人財產。第三,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法院不能執行屬于配偶的財產,要求執行過程中分離出屬于配偶的財產份額。第四,法院執行的房產系被執行人配偶及家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不應執行。

第二種類型,是刑事判決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被執行人的配偶對法院執行刑事判決書認定的在案扣押的贓款贓物提出異議,請求法院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異議理由主要有兩種:第一,涉案財產屬于被執行人配偶的個人合法財產,與被執行人無關。第二,涉案財產系夫妻合法的共同財產,與被執行人的刑事犯罪無關,其中屬于配偶的份額不應當被執行。

第三種類型,是申請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追加理由主要有兩種,分別是被執行人惡意向配偶轉移財產或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3. 異議支持率較低

支持率較低的主要原因為當事人對法院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缺乏正確的認識,對如何依法救濟自己的合法權益存在一定的認識誤區。

法院駁回的理由主要分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

程序方面:第一,被執行人配偶針對同一執行標的多次提出異議。如,配偶已就夫妻共有房產向法院提出過中止執行的異議請求,且該異議請求經審理已被駁回,再次請求對該房產中止執行,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其申請。第二,刑事判決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配偶請求中止執行的財產系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以及判決后附的《扣押、凍結、查封款物及不動產處理清單》確定的執行財產,實質是對生效刑事判決不服,不屬于執行異議的審查范圍,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

實體方面:第一,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但執行程序中無法定事由不得追加被執行人,按照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第二,夫妻共同財產并不當然阻止法院的執行,尤其對于在物理上不可分割的財產,并不能因為有配偶的份額就阻止對財產進行處置變價。

三、法官釋法

1.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 . 夫妻一方為案件被執行人的,法院不僅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亦可查封、扣押、凍結其配偶名下的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財產。被執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為共同財產為由,請求排除執行的,不予支持。配偶不服執行異議裁定的,可向執行法院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

3 . 執行異議程序不解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被執行人配偶在請求法院中止對夫妻共同財產執行時,通常還會請求法院確認其財產份額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首先,執行異議程序中不解決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確定問題,亦不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次,如果雙方已經離婚,前配偶可以通過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確認其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份額,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當依據生效法律文書保護屬于前配偶的財產份額。再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以不允許分割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因此,此時執行被執行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過夫妻共同財產價值總額的一半。

4 . 夫妻內部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阻卻對共同財產的執行

夫妻一方以離婚協議分割財產為由,主張執行財產并非共同財產,并不能阻卻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并不產生對外法律效力。

5 . 被執行人配偶通過離婚訴訟取得確定房產享有所有權的生效判決,亦不當然阻卻對共同財產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系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屬糾紛以及租賃、借用、保管等不以轉移財產權屬為目的的合同糾紛,判決、裁決執行標的歸屬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還執行標的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應予支持;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 “唯一住房”并不當然阻卻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官建議

1 . 被執行人要了解執行措施,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會迅速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若被執行人未及時履行義務,則有可能會導致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被查封、拍賣,不僅會給自己生活帶來不便,同時也會對婚姻家庭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被執行人應當堅持誠信原則,主動積極履行法律義務。

2 . 被執行人配偶要誠信主張權利,莫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規避執行的擋箭牌

部分被執行人錯誤地認為只要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出案外人異議,就能夠中止執行,故而濫用異議權利企圖拖延執行。實際上,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財產。被執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為共同財產為由,請求排除執行的,不予支持。因此,希望被執行人不要抱有逃避執行的僥幸心理,與配偶同舟共濟、共渡難關、積極履行才是正道。

3. 被執行人配偶要正確主張權利,應以法律規定的途徑依法申請救濟

法院在執行被執行人財產過程中,同樣會依法保障被執行人配偶的合法財產權益。原則上,法院在處分被執行人財產時,一般會依法保留其配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被執行人配偶若持有生效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權判決,亦可向執行法院請求中止執行其財產份額。

涉夫妻共同財產執裁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民事金錢債權執行案件,被執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異議請求。

基本案情

2018 年,我院在執行某企業與王某仲裁糾紛一案過程中,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王某名下的房產。案外人袁某以該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我院提起案外人異議,請求中止對該房產的執行。

法院經審查,被執行人王某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因涉案房產登記在被執行人王某名下,故本院對該房產采取執行措施符合法律規定。雖然袁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且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其權利并不能排除執行,據此駁回袁某的執行異議請求。

典型意義

對被執行人與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配偶以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出執行異議,并不能阻卻法院的執行。該案例中,被執行人王某的配偶袁某可通過兩個途徑維護其個人合法權益,第一,另行提起訴訟,確認對該房產享有份額。第二,在案外人異議被駁回后,直接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在訴訟中主張對該房產享有份額。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確認的份額為50% 。袁某可持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生效判決主張對該房產的一半份額享有所有權。

【案例二】

被執行人配偶以拍賣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出中止對50% 房產拍賣款執行的異議請求。

基本案情

2018 年,我院在執行某公司與董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法院依法拍賣被執行人董某名下的房產一套,案外人胡某以該房產系其與董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請求分配拍賣該房產50% 的拍賣款。

本院經審查,本案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并未確認董某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對董某的執行應僅限于其個人所有的財產。該房產雖登記于董某名下,但該房產系董某與胡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應屬于二人共同共有。董某的妻子胡某請求分配該房產拍賣款50% 的款項的異議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執行依據確定的被執行人為夫妻一方的,法院查封的夫妻共同財產為房產的,雖然被執行人的配偶無法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對房產的查封,但可待法院完成拍賣房產的財產處置工作后,依法申請分配該房產50% 的拍賣款項。對于被執行人的配偶享有的50% 份額部分,人民法院不得執行,但可繼續執行其他部分。

【案例三】

刑事判決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被執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異議請求。

基本案情

2018 年,我院在執行步某詐騙罪一案過程中,依法查封了在案扣押的該房產。步某之妻林某以該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且其中有個人合法財產部分為由向我院提起執行異議,請求中止對該房產的執行。

經審查,據以執行的生效刑事判決主文部分已經明確載明在案扣押的該房產的處置方式,林某對此提出異議,實質是對刑事判決內容有異議,其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尋求救濟,我院對其所提異議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此案顯示,刑事財產刑的執行異議案件與民事執行異議案件審查有所區別,被執行人的配偶以生效刑事判決主文確定的在案扣押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出執行異議,實質是對刑事判決內容有異議,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尋求救濟,執行異議程序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四】

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案件被執行人。

基本案情

2019 年,我院受理的黃某申請追加邱某的執行復議案件中,黃某以本案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被執行人孟某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轉移至其妻子邱某名下,逃避執行為由申請追加邱某為該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

一審法院經審查為,黃某以本案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孟某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追加邱某為被執行人不屬于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事由,駁回其追加申請。二中院復議階段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執行依據確定的被執行人為夫妻一方的,依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得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以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以及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不符合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事由。申請執行人主張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告知其通過其他程序另行主張。

和平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和平離婚的,財產應當按照以下情形進行分割:
1、對于個人財產,夫妻雙方無需分割,各自的財產直接歸各自所有,但是,愿意將個人財產分割給對方的,會給予支持;
2、對于共同財產,應當按照雙方的共同意愿進行分割,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應當對財產的分割進行協商,并且將協商后的分割方案寫入離婚協議書,依法領取離婚證的,該分割協議立即生效,男女雙方必須按照該協議中的方案進行分割。
離婚協議生效后,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對方當事人按照協議書的內容分割財產,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確認離婚協議書是自愿簽訂的,不存在任何欺詐、脅迫的,應當認定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會判決對方當事人按照協議書的內容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離婚后財產怎么分割

夫妻離婚后財產怎么分割

  夫妻離婚后財產怎么分割,如今離婚已經成為了社會上的非常普遍的社會現象,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和財產分割方面都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那么夫妻離婚后財產怎么分割呢?

  夫妻離婚后財產怎么分割1

   一、婚后財產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3、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6、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7、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二、婚后原則

   1.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后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3.公平原則;

  在時適用公平原則,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患病方,等等

  這是公平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的體現,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科學、正確地適用到一個案件中。

  夫妻離婚后財產怎么分割2

   一、夫妻雙方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1、夫妻雙方離婚財產的`分配方法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

  2、無法協商一致的,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3、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雙方離婚財產的分配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

  5、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6、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后財產怎么分割3

   一、夫妻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案件中律師有哪些權利?

  1、律師依法執行民事訴訟代理時,不受任何單位、個人非法干預,具有獨立執業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2、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有查閱案卷材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的權利。代理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律師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進行調查,以獲取證據。

  3、律師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許可,有向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發問權;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權;有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有對當庭宣讀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錄等證據提出異議權;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重新勘驗權。

  4、律師發現被代理人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提出無理或非法要求的,有拒絕擔任代理人權。

  5、律師在訴訟中,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揭發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6、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因案情復雜,開庭時間過急,出庭準備時間不足,有向法庭申請延期申請權。

  7、解除委托關系權。對于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委托人向律師隱瞞事實或提出無理要求,委托人嚴重侮辱律師的人格等,律師有權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8、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律師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對于夫妻雙方來講,最好在離婚時就處理好財產分割問題,當然離婚后對財產分割有糾紛的,也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訴。分割共同財產時有一點要注意,雙方要準確的劃分出共同財產跟個人財產的范疇,如果連共同財產的具體數額都不清楚,還是有必要委托專業律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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