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脅迫 結婚 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 法院 請求撤銷該婚姻。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提出請求,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 結婚登記 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里所稱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根據(jù)《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第五章“撤銷婚姻”規(guī)定,具體條件及程序是:第三十九條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第四十條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 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 子女撫養(yǎng) 、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 身份證 、 結婚證 ;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第四十二條 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guī)范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附件5);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 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 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注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系。 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三)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jiān)誓人并在監(jiān)誓人一欄簽名。 第四十三條 婚姻登記處擬寫“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并印發(fā)撤銷決定。 第四十四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附件6)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第四十五條 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第四十六條 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想要撤銷婚姻應當什么時間提出
想要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相關法律規(guī)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婚姻法分居多久可以自動離婚
首先,分居再長時間,夫妻關系都不會自動解除。從法律上說,沒有什么婚是可以自動離的,離婚都是要辦手續(xù)的。離婚只有兩種途徑:協(xié)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其次,因分居而離婚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第一,要求雙方連續(xù)兩年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第二,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第三,需經法院調解,且無和好可能。所以說,“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說法是錯誤的。
三、可撤銷的婚姻效力是怎樣的
可撤銷的婚姻效力是在撤銷之前,現(xiàn)存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婚姻一旦被撤銷,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
法律分析:可撤銷的婚姻只有撤銷婚姻包括受脅迫和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兩個原因。但對于想要撤銷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對于當事人一定要在一年之內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而且還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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