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二、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三、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四、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五、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一、民法典關于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收養的規定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的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兒童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二、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所需資料
(1)夫婦共同收養申請書(本人簽字按指印);
(2)收養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收養人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的情況證明(單位或村(居)委會蓋章簽名);
(4)醫院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兩人);
(5)公安機關出具或經過公證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6)送養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7)被收養人(年滿十周歲)同意收養的書面意見(簽字按指印);
(8)生父母為送養人的,提交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
(9)被收養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10)相片:收養人:2寸單人彩照(男、女各2張)。
被收養人:2寸單人彩照4張,生活照5寸1張。
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合影照2寸2張。
三、收養關系的成立條件
收養的成立是養父母養子女親屬關系發生的惟一途徑,合法收養關系對收養和被收養人間以及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發生一系列法律效力。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履行法定的手續,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
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具有:收養人的條件,被收養人的條件,送養人的條件都符合法律原則。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2、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3、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此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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