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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禁止結婚(民法典禁止結婚的條件)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20 06:16:40

法律對結婚的禁止有哪些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046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048條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禁止結婚的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種疾病:1.性病。如梅毒、淋病、軟性下疳、尖銳濕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皰疹、傳染性軟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腹溝肉芽腫、陰道滴蟲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還傳染殃及他人,危害極大,所以禁止結。2.嚴重的精神病(俗稱癲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類型的嚴重精神病。患這種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認為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這種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間的義務,也不可能承擔對子女的責任,而且遺傳性很強,高達50%至60%,所以禁止結婚。3.重癥智力低下(俗稱白癡、呆子),患有這種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時連自己的親人都不能識別,更談不上承擔家庭責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義務。而且遺傳性也很強,為了民族人口素質,當禁止結婚。4.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應禁止結婚。6.麻風病,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條第2款作了明確規定。當然,現在醫學發達了,認為麻風病只是一種普通的慢性傳染病,且現在已有較好的治療方案,這種病現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將此病從立法上明確規定作為。但醫學上仍認為患有麻風病又未治愈的,不應當結婚,因為麻風病是傳染性疾病。關于有生理缺陷(即無性行為能力)能否結婚,第一部婚姻法是作了禁止性規定的。但因為生理缺陷不屬于疾病,且無傳染、無遺傳,對社會沒有危害。所以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取消了這項規定,實行愿者不禁的原則,即如果一方明知對方無性行為能力,但愿意與之結婚,婚姻登記機關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發現“上當”,可以以此為由起訴離婚。法院經查證屬實判決準予離婚。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32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應當判決離婚”。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疾病傳染給他人或遺傳給下一代,影響人口素質。為保障后代和民族健康,國家從立法上作出規定,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防止與患有這種特定疾病的人結婚,最可靠的措施是做婚前檢查,但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以確保婚檢質量。

民法典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二、佛山市哪些人禁止結婚
(一)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
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人類兩性關系的發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后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能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人種。因此,各國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親與直系卑血親之間,全血緣或半血緣的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伯母、叔母、舅母、姑、姨與侄子、外甥之間結婚。我國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說法,自西周以來,便禁止同姓為婚。唐代對同姓為婚處兩年徒刑。
明清律規定: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清末,將禁止同姓結婚改為禁止同宗為婚。我國臺灣“民法”禁止下列親屬結婚: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2、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內,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此次修訂婚姻法對于禁止血親結婚的范圍沒有改動。也就是說,《民法典》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 (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1980年 婚姻法規 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修訂婚姻法時,衛生部門的同志提出,解放初期,我國患麻風病的較多,現在我國已經基本消滅。麻風病不遺傳、傳染性小、發病率低,即使將病毒注入健康的人體內,也不一定發病,90%的人對麻風病有天然抵抗力。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治愈麻風病已不存在問題。1999年世界衛生組織大會明確提出建立無麻風病的世界,標準是一萬人不超過一人患麻風病,并取消了對麻風病隔離治療的措施,像對其他傳染病一樣對待。我國提出的基本消滅麻風病的標準大大高于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因此,應當取消麻風病未治愈不宜結婚的規定。立法采納了這一意見。
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有的同志提出,母嬰保健法雖然說明了婚檢項目和暫緩結婚的情形,但并未確定禁婚疾病,再加上醫生一般也不在婚檢報告中明確婚檢對象是否可以結婚,為 結婚登記 工作帶來了困難。
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有哪些
(一)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直系血親
直系血親,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例如:父親與女兒,母親與兒子,爺爺(外公)與孫女或外孫女,奶奶(外婆)與孫子或外孫是禁止結婚的。
(二)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1、源于同一父母或同一父親(同父異母)或同一母親(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這是禁止結婚的。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我國結婚的禁止條件是什么?

我國結婚的禁止條件有兩種:1.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2.限制患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疾病的人結婚。

禁止結婚的條件,具體如下:
1、受一方脅迫、欺詐而結婚的;
2、男未滿22周歲的,女未滿20周歲的;
3、一方有重婚行為的;
4、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2)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輩份不同又性別相異的親屬;
(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輩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是基于社會倫理道德、優生優育等因素的考慮。
5、限制患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疾病的人結婚。

可以結婚的條件是什么?
1、男生二十二周歲能拿到結婚證,女生二十周歲能拿到結婚證;
2、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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