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兩個人你情我愿、共同去登記才行。離婚,也是需要兩個人一起去辦理離婚登記。但如果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該怎么辦呢?是不是就不能離婚了?答案是否定的,對方不同意也能辦。根據規定,除了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以外,另一個地方就是人民法院了。不管對方是不是同意離婚,都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這是每一個公民的訴訟權利。當然,人民法院能不能支持離婚時另一回事,與公民的訴訟權利無關。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想離婚的一方可以起訴離婚。有些人可能會說:我(或者他)不同意離婚,法院也不會給辦離婚手續啊。其實呢,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如果因為一方不同意,就沒有辦法離婚了,這首先就不公平,其實人民法院是處理爭議的地方,正是因為有了爭議需要解決,才有了人民法院這個審判機關來處理。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就沒辦法了,那是不是欠錢不還的,法院也沒辦法了?法院看證據、看事實,當然事實也是需要證據來證明的。如果雙方確實已經感情徹底破裂了,依照婚姻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準許離婚。判決書生效之后,雙方之間就不再是夫妻關系,各自都已經恢復單身狀態,可以再婚。如果另一方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怎么辦?只要人民法院按照程序規定,向對方送達了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到了開庭時間,被告不到庭應訴,人民法院依法會缺席審理、宣判。同樣,是不是準許離婚,就要看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是不是符合婚姻法的規定、是不是達到了法定的離婚條件。如果達到了那個條件,人民法院一樣會判決準許離婚。當然,如果證據不足,法院無法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破裂,會判決不準離婚。之后,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進行第二次、第三次甚至第四次離婚訴訟,以達到離婚目的。另一方是否到庭、是否同意離婚,都與此沒有關系。只要法院認定感情已經破裂、經調解無效,即可判決準許離婚。
一、離婚案被告不愿意離婚怎么辦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4、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二、哪些情況不能起訴離婚
法律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自由又不是絕對的,而是在法律框架范圍內的自由。在很多情況下,提起離婚訴訟也會受到限制。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在一定期間內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及子女的合法權益。如果男方在此期間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特殊情況除外。如果在審理期間發現女方存在上述情況的,則應直接駁回男方的離婚請求,特殊情況除外。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請求的,不受本條限制。
2、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本條是對現役軍人的配偶離婚請求權的限制。體現了婚姻法對 軍人婚姻 給予的特殊保護。這里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前三項規定予以判斷,即“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事實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本條僅限制原離婚訴訟原告一方,被告一方不在此限,原來的被告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本條還有一個限制條件就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即與原離婚訴訟中所依據的離婚事實、理由沒有本質變化情況。如果出現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和新理由,則不受本項規定的限制。
三、訴訟離婚法院是否會判離嗎
1、法院判決夫妻雙方是否離婚并不是看第幾次起訴,而是要看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徹底破裂,只要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通過法庭審理最終認定夫妻雙方感情已經徹底破裂,即使被告方堅持不離婚,法院也會依法判決離婚,比如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已經分居滿二年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一方再堅持不離婚,結果也是要判決離婚的。
2、如果第一次起訴,對方又堅持不離,而原告方又不能拿出明確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卻已破裂的話,法院可能會判決不離,從而給雙方一個恢復感情的機會。
3、如果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過六個月后,仍然可以再次起訴,但過六個月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原告出現了新的理由,新的事實,也可以在六個月內起訴。
4、如果在起訴開庭后,明顯發現對離婚一方不利,就是說法院很有可能判決不離婚時,本人建議堅持離婚一方可以立即撤訴,從而縮短第二次起訴的時間。堅持不離婚的一方則要盡可能的挽回夫妻感情,至少盡可能的要讓法院做出判決,從而拖延時間。綜上所述,假若自己真心覺得不能離婚,沒關系,法院判決是依法進行的,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決準予離婚的情形,會判決不準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這個世界上,有幸福走過一生的夫妻,也有堅持不下去的婚姻。當兩個人覺得這個日子再也過不下去的時候,彼此的感情也就走到了盡頭。沒有幸福可言的婚姻,就不可能再繼續走下去,因為我們的本能都是想要努力尋求幸福。
夫妻關系走到盡頭,唯一的辦法就是離婚。離開彼此,放過彼此。對于夫妻關系已經在完全破裂的情況可以協議離婚,協商一致的可到雙方任何一方戶籍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這種情況當時是最好不過的,好聚好散,再見不難。對于家庭的財產,孩子的狀況和撫養情況,能協商好的就最好不過了,但是,如果協商不了,或者對方不同意離婚,我們就需要通過走法律程序了。
一方要求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那就進行訴訟離婚,要求人民法院判決準許離婚。起訴,其實很簡單,訴狀、結婚證、身份證準備好,直接從各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平臺填寫起訴的材料,并將有關證件、證據拍照上傳,然后按規定交納訴訟費就可以了。接下來就是等法院通知,開庭、調解、判決,最終結果如何,我們就已經無法左右了。但是我們應該提供更多的關系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使得法官在公正的認為我們兩人是不可能在一起生活的了。而對于有財產和撫養權的關系呢,你想有什么樣的要求,也要盡可能地提供真實的情況。包括財產情況,自身經濟能力情況等等。
一般來說,可以按照下面的順序來進行。
第一,婚前感情基礎方面。從認識、訂婚到結婚這一段時間,比如認識時間較短、接觸較少、聯系不多、不在一處工作等等,以及是否是自由戀愛、戀愛時間長短、戀愛期間的關系等,這些方面來證明雙方夫妻感情基礎不夠好。感情基礎不好,也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方面。
第二,婚后感情方面。可以從婚初的關系好壞上,雙方平時關系好壞上,雙方發生爭吵發生矛盾的原因以及發生矛盾的解決上,雙方分居情況及分居原因上,雙方分居之后對方的態度以及有無積極采取和好措施上,等等這些方面來重點論證。這個主要是說明,婚后感情的發展、破裂的過程,也能同時來說明對方對待婚姻的態度以及發生矛盾后的做法。
第三,個人陳述上。既然是堅持主張夫妻感情破裂的,就要鮮明、準確地說明自己的態度,對感情、對婚姻、對是否能和好等方面,堅決鮮明的態度也很重要。不能左右為難、不要模棱兩可,在法庭開庭審理階段,要堅決的要求、明確的說明。人民法院的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也會受感染,雖然不見得要左右法官們的判斷,但積極、堅決、鮮明的態度,總是容易感染別人的。但不建議裝可憐,如果真有可憐的事情,需要說的話,聲情并茂自然好,但若沒有或者沒那么悲催也不要裝,陳述事實、提供證據即可。
婚姻的破裂會有很多原因導致的,也未必都是一方的過錯。中國傳統習俗一般勸和不勸離,但是通過觀察和分析,兩個人的最終意愿和未來前景,如果真的決定了離婚,就要在感情上決絕地解決好問題,不能繼續的生活,趁早放手!
1、在我國要想離婚的有且只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2、具體來說,如果您提出離婚而對方也同意離婚,并且你們雙方對于 解除婚姻關系 、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三個方面都達成一致的,你們可以 簽訂離婚協議 書,并且共同到夫妻任意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 辦理離婚登記 手續,領取離婚證。關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按照您和對方在協議中的約定執行。3、如果您提出離婚但是 對方不同意離婚 或者雖然同意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或者是財產分割不滿意的,您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財產分割做出判決。但是并不是所有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法院都會判決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 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性。法定的離婚事由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 實施家庭暴力 或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 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因為您丈夫存在法吸毒行為,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會判決離婚。4、對于 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協議不成的,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狀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于 孩子的撫養權 ,按照法律的規定,兩周歲以下的處于哺乳期的孩子,原則上隨女方生活。兩周歲以上的孩子撫養權由父母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會根據雙方的經濟收入、居住狀況、與孩子的親密程度、個人素質等因素進行判決。祝您早日解決,如需進一步幫助,請點擊我頭像右側的電話,與我電話(同微)溝通。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 離婚 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 同居 ; (二)實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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