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
法律分析:婚外同居一般情況下不算重婚,但是如果婚外同居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也可以構成重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
廣義的婚外同居包括重婚的情況。但是狹義的婚外同居不包括重婚的情況。需要了解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么是重婚。(一)、什么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
對于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于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
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也就是說,雖然在民法上并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但是在刑法上對事實上的重婚還是會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根據以上對于重婚的認定,我們可以看到,不以夫妻名義的婚外同居是不構成重婚的。也就是說,只要是不以夫妻名義的婚外同居,都不算重婚。
法律上對此種情況沒有處罰的措施。但是,對于婚外同居造成的損害,婚內的另一方配偶可以再收集證據的基礎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雖然在刑法上沒有什么處罰措施,但是在民法上,還是可以請求一些賠償的。
婚外同居行為有的時候被認定為出軌行為,當然嚴重的時候則有可能被認定為重婚,這就涉嫌構成了刑事犯罪,是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由此可見,對婚外同居的界定是多么的重要。至于婚外同居怎么界定,上文已經作出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男人出軌小三懷孕了有法律責任嗎
一、已婚男人出軌小三懷孕犯法嗎 小三懷孕大多構成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行為構成重婚罪(簡稱事實重婚),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群眾公認的重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施行后作出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nbsp; 由于重婚對社會造成的危害較大,影響家庭穩定,導致大量家庭破裂、解體,引發其他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常常會引發青少年走向犯罪,因此應當放寬重婚罪的構成條件,加大打擊力度,一般認為除構成法律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亦可認定為重婚罪: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系,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 (5)周圍群眾公認是夫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事實上的重婚,包括三種情況 (一)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合法婚姻登記的(簡稱法律婚),而后一個是事實婚姻即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簡稱事實婚); (二)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后一個是法律婚; (三)前一個是事實婚,后一個也是事實婚; 上述三種情況都有可能構成事實上的重婚。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現階段是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即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
重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重婚罪的認定如下:1、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3、主體為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在此,我結合相關法律將詳細介紹相關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重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1、重婚罪的概念及其構成 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罪。重婚罪的構成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則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原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卻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成立婚姻關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是在對方的欺騙下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于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對重婚罪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對重婚行為的理解 重婚行為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名符其實的重婚,即有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第二種情況是有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又與他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卻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有配偶”是指已經建立婚姻關系的情況而言。這種婚姻關系的存在形式,一為法律婚姻(登記婚),一為事實婚姻。 由于我國對事實婚姻采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事實婚姻只有被承認有法律效力時,才被確認為一種婚姻關系,也才談得上與其它婚姻關系重合,從而構成重婚罪。 (二)我國在不同時期對事實婚姻問題有不同的規定: 1、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1986年3月15日《結婚登記辦法》施行以后,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民政部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3、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個批復中明確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故此刑法界基本達成共識,認為重婚包括以下二種類型:一種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的;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簡而言之,筆者認為:重婚就是兩個有效婚姻關系的重合,有效婚姻關系包括因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婚姻關系和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具體包括《意見》1、2二種情況下的事實婚姻關系,重婚行為應理解為是對有效婚姻關系的侵犯。 (三)對事實婚姻的認定 (1)事實婚姻是民法典上的一個概念,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不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外公開宣稱為夫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婚姻。一般而言,生育了非婚生子女肯定會形成事實婚姻。 (2)一夜情、嫖娼、網戀、與異性的曖昧關系均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事實婚姻。 (3)婚外情是否構成事實婚姻,要看雙方的外在表現是否達到“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外公開宣稱為夫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程度。
二、前婚和后婚的性質對認定重婚罪有什么影響與重婚罪怎樣個人救濟 1、前婚和后婚的性質對認定重婚罪的影響 (一)重婚罪的前婚必須是法律婚(登記婚)。 大多數學者認為,事實重婚罪僅限于前婚是法律婚,后婚為法律婚或者事實婚的情形。而否認了先后兩個事實婚,或先婚為事實婚后婚為法律婚的重婚。其理由有二: (1)在前婚為事實婚姻時,其屬于違法婚姻,法律原則上不承認其效力,不予以保護,故無論后婚是法律婚,還是事實婚,都未侵犯法律保護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不具備重婚罪的客體; (2)在前婚是事實婚時,當事人沒有合法配偶身份關系,不具備重婚罪的主體。所以,在前婚為事實婚時,既缺乏犯罪主體,又缺乏犯罪客體,無論后婚是事實婚或法律婚,均不構成重婚罪。 首先,因為《民法典》與《刑法》所保護的是合法的婚姻關系,1994年1月31日以后的事實婚姻在民法上已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按照民法與刑法的關系上講,刑法是社會關系的最后保障手段,也是最嚴厲的手段,民法不予保護的關系,刑法更沒必要保護。 其次,如果刑法仍對事實婚姻加以保護,則可能使民法苦心孤詣建立的婚姻登記公示制度毀于一旦,因為不進行婚姻登記還可依據刑法得到保護,則任何人也可無視民法典的規定。 另外,在司法實踐操作上也會帶來很大的麻煩,進行了婚姻登記的合法婚姻可以通過訴訟或到登記機關解除,而事實婚姻的解除則無一個統一標準,難以確定何種情形下是解除婚姻關系,何種情形又是未解除婚姻關系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 至于后一婚姻則應包括經登記的婚姻關系與事實婚姻,因為法律保護的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但并不要求對合法婚姻關系的違反必須以合法婚姻形式進行,事實婚姻的存在已從實質上對前一合法婚姻造成侵犯,理應對這種行為予以制裁。這跟前一婚姻是事實婚姻不同,前一婚姻是事實婚姻本身不受法律保護,而后一婚姻是事實婚姻是指對合法婚姻關系的違反以什么樣的形式,故應看其本質。這種觀點與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1994)10號文件的精神也是一致的。 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認定重婚罪時,應首先確定哪一個婚姻關系為有效婚姻關系,然后在此基礎上結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確定被告是否構成重婚罪。 2、重婚罪的個人救濟 (一)關于重婚罪的取證,大家可以看看我的文集中另外一篇文章《婚外情的取證難點及對策》 (二)個人救濟 對于重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bsp; 《民法典》實施以前,對重婚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 重婚罪屬于自訴的案件的范圍,受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而重婚罪就屬于輕微刑事案件的范疇。 民法典實施后,重婚罪就不僅是自訴案件的范疇了,如果受害人報案,公安機關就應當受理、偵查、移送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因為《民法典》規定:“對于重婚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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