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怎樣的
軍人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怎樣的軍人離婚財產分配方式如下:一、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二、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軍人婚內出軌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軍人婚內出軌離婚財產怎么分割,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依法分割,雙方無約定的,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后共同財產各半平分,一方構成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屬于過錯方,無過錯在雙方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內容包括財產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部分。損害的程度是確定賠償范圍的具體依據,賠償的具體辦法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賠償肯定是在應判歸所有的財產中予以賠償。婚前財產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收入是共同財產,出軌的話,作為無過錯方可以多分財產,并可請求損害賠償。
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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