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在夫妻雙方婚姻走到了盡頭時做出的無奈的選擇。當這種不幸發生之時,大家是需要了解哪些情況是可以離婚的,哪些情況是不可以離婚的,那么接下來小編為您整理了最新婚姻法離婚條件的規定的相關知識。
一、新婚姻法離婚
我國新婚姻法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1、男女雙方是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要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了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的處理之時,發給雙方離婚證。
2、男或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是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的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重婚或者是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或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因為感情不和所以分居滿二年的;還有其他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是失蹤,另一方提出了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的過錯的除外。
4、女方在懷孕的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5、在離婚后,男女雙方都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去進行復婚登記。
6、父母和子女間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是由父或是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在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以及義務。
7、在離婚后,在哺乳期內的子女,是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的。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國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之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以及雙方的具體的情況來判決。
8、在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是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是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來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之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新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
在結婚之前一定要知道新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是怎樣的,那么之后有糾紛就不會盲目了。
1、個人婚前財產中婚前取得的財產
根據新婚姻法規定不動產以及某些動產的取得日期是有據可查的,比如:汽車、房產、存折、公司股份,這些財產在資料上記載有明確日期,只要早于結婚的日期,就無需其它證據。
其它動產如珠寶、古玩以及家電等,正規發票顯然是最容易取得且又有力的證據。若沒有發票則需要其它的證據證明,比如合同、支付憑證、收據等,此時婚前有一定價值,它的證明效力明顯會比合同、收據等非官方出具的材料高。
2、使用婚前財產在婚后取得的財產
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在婚后并非不會變化,例如:婚前的存款在婚后到期了,取出來重新存入的,就變成了婚后的存款;婚前的錢在婚后買了車;婚前的房產在婚后賣了;股市上不斷買賣股票、存取現金……
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個人婚前財產:
a、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是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的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均為個人婚前財產;
b、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的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為個人婚前財產;
c、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為個人婚前財產,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d、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為個人婚前財產;
e、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的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均為個人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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