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 丟失可以補辦。 《 婚姻登記條例 》第17條規定,結婚證、 離婚證 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 身份證 向原辦理 婚姻登記 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六十八條當事人的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采信。當事人辦理 結婚登記 時未達到法定婚齡,通過非法手段騙取婚姻登記,其在申請補領時仍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補發結婚證;其在申請補領時已達法定婚齡的,當事人應對結婚登記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婚姻登記機關補發的結婚證登記日期為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之日。
【法律分析】:結婚證丟失是可以補辦的。結婚證遺失或損壞需補辦的,當事人須攜帶戶口薄或戶籍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婚姻登記證明(到其登記機關的婚姻檔案保管處出具)和2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彩照,到原結婚登記機關補辦。如雙方當事人需同時補辦的須帶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彩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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