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子女收養的條件有哪些
一、辦理繼子女 收養 的條件有哪些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零三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由于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養情況,雙方實際上已經共同生活。因此,對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幾乎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限制。這樣規定,對穩定繼父母和繼子女間的 家庭關系 、避免繼子女和生父母之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有利于被收養的繼子女的健康成長具有積極意義。 二、過繼子女有 繼承權 嗎 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的關鍵在于是否形成了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 扶養 關系,是否在一起生活,是否形成了 撫養 和 贍養 關系,如果形成就是收養關系,雙方互有繼承權,如果未形成,則沒有繼承權。 在現實生活中,一般還有如下幾種情況,應區別對待: 1.未辦理法定手續,雖立下字據舉行儀式,也得到群眾的公認,但“過繼”后仍與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過繼父母”的撫養教育,也未對其盡贍養扶助義務的,事實上未形成扶養關系,相互之間沒有繼承權。 2.“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扶養關系,而在“過繼父母”去世時又以“過繼子女”身份料理喪事,意在爭奪遺產的,不享有繼承權。對于在喪事中花費財物的,可酌情給予補償。 3.“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經濟上、生活中時常給予幫助和照顧的,因未形成扶養關系而不能以養子女身份 繼承 遺產,但可以生前給予被 繼承人 較多扶助的人的身份,要求分得適當遺產。 4.在某些地區,為剝奪被繼承人女兒的合法繼承權,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為其“立嗣”以兒子身份料理喪事的,應給予嚴肅地批評教育,不得享有繼承權,并應保護被繼承人女兒的合法繼承權。 不管是收養沒有任何關系的孩子還是需要收養自己的繼子女,其實在收養條件上面,《民法典》中都是有統一的規定,但在收養繼子女的時候,需要經過繼子女親生父母的同意才行,否則也是不能與繼子女建立收養關系。一旦成立了合法的收養關系,那么之后自己的親生父母與繼父母 離婚 ,其實也不能因此 解除收養關系 的。
收養繼子女有收養證嗎
有。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繼子女需要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取得收養登記證書。
收養繼子女的條件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繼子女和繼父母在一般情況下并無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是因生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親關系。收養法從維護再婚家庭的穩定和睦出發,鼓勵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養繼子女,使他們之間形成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樣既有利于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教育,也可以減少再婚家庭的矛盾。我國《收養法》第14條對這類收養的條件也作了放寬規定,即可以不受除《收養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等條款的限制,具體放寬條件如下:(一)繼父母可以收養14周歲以上的繼子女,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二)由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方式事實上已經改變,所以,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經濟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三)收養人可以不受無子女及夫妻年滿30周歲的限制。(四)收養人可以不受收養一名的限制。此為修改后的收養法新添的內容。不管是是否是親戚之間的收養,實際若需要將子女的親生子女送養給他人的,此時必然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否則的話送養行為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拐賣兒童罪。另外,實踐中也可能出現收養繼子女的情況。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同時也辦理了收養手續的,則此時收養關系也就合法化了。
過繼孩子需要什么條件和手續
法律分析:孩子過繼是一種民間說法,法律上可稱之為繼子女或養子女。
需要的條件:
1.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2.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3.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4.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5.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6.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手續: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p>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新舊對照本條變遷相關法條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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