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證據如何收集
法律主觀:
夫妻雙方在提出離婚時,沒有辦法對離婚的相關事情達成合意。一、訴訟離婚如何收集證據在離婚案件中,搜集相關證據非常關鍵,但切記在搜集證據過程中,要保證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主要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1、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如一方與他人同居、暴力、賭博、吸毒等有關證據。2、雙方財產的證據。比如房產證、購房合同、出資證明、銀行的開戶行及賬號、股權登記、財產協議等。3、債務的證據。比如借款協議或者借條。4、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證據。比如雙方經濟收入、家庭氛圍、教育程度、子女意愿、證人證言、父母與子女的依賴程度等。5、一方婚外情或者婚內與他人同居的證據。比如親密照片、錄像、書信等。二、起訴離婚多久會調解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在案件審理之前,法院會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同意調解的,法院會根據撤銷受理的離婚起訴,而調解是需要時間的,一般會根據你們雙方的態度而定,但一般不會超過一審訴訟審限。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三、訴訟離婚需要什么證據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分割財產需要舉證嗎
需要
起訴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證據。離婚訴訟中,法院是不會主動調查雙方之間的共同財產的,原則上應該由主張權利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確實非本人原因導致不能取證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婚內存在這些共同財產。比如,要求分割房產,需要提供房本或者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借款合同等。如果要求分割存款,需要提供銀行存款信息。
如果要求分割車輛,需要提供車輛的行車證等證據。訴訟中可能還有一些證據是當事人自己取不到的,比如調查對方銀行賬戶的流水明細,對方的股票賬戶信息等,對方名下的房產信息,這就需要申請法院調取或者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了。
另外,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對方不自覺、不誠信,在離婚時存在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搜集證據提供給法院,并可以依據婚姻法的規定要求對方不分或者少分財產。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離婚案中律師能調取哪些證據
由于法律法規的限制,以及各個行業各個系統的規定。目前,即使是律師,有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也是越來越小的。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就可能面臨敗訴的境地。目前,律師可以通過兩種途徑調查收集證據:一種是可以憑律師事務所開具的介紹信和律師證調取到的證據;另一種只能申請法院調查令由律師出面調取的證據。 1、憑律所介紹信及律師證調查。 目前,可以憑律所介紹信和律師證調取到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1)公司的工商檔案。現在大部分工商局都接受律師憑律所介紹信和律師證查詢公司的工商檔案,極少的工商局會需要律師提供與當事人之間的委托合同。工商局能查詢到的檔案包括:公司設立資料、公司變更登記、公司股東情況、公司出資情況以及公司的贏利和虧損情況等。對訴訟有幫助的資料,可以在工商局打印,工商局只收取打印的費用,工商局會加蓋工章,在訴訟中可以直接當證據使用,效力較高。 (2)車輛檔案。可以到車管所查詢車輛的基本信息,包括車主的信息、車輛的購買時間及金額等。 (3)房屋檔案。可以到房屋管理局查詢的房屋檔案包括,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產權人信息等。如果律師單獨前往,房屋管理局一般不會同意打印房屋的相關材料,但是如果當事人陪同前往,房管局一般會予以配合。 (4)人口檔案。《民事訴訟法》要求有明確的被告,在被告情況不明時,需要到人口管理中心去查詢對方的相關情況。律師憑律師介紹信、律師證、委托合同復印件等材料可以代為查詢到被告的戶口所在地,登記的經常居住地等信息。 2、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由律師出面調查。 即法院向被調查單位出具調查函,由申請人的律師持令前往調查,以法院委托律師調查的手段向被調查單位取證。其實質就是,法院的調查,由律師出面前往。 從實踐來看,法院的調查令制度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是普遍采用的一種調查取證方式,也是較為有效的取證方式。對于一般的單位而言,都顧及法院的威力,一般都會配合取證。如果沒有法院的威懾力而由律師前往調取證據,有時甚至連工資收入證明都不能收到。在婚姻案件中,調查令較多適用以下幾個方面: (1)查詢股票交易對賬單以及股票資金對賬單; (2)查詢公安報警記錄(但有的公安機關拒絕律師持令復印及摘抄,即只準看,不準摘抄及復印); (3)查詢房地產資料的詳細檔案; (4)查詢案件當事人的工資薪金發放情況; (5)查詢醫院涉案當事人的病歷(如家庭暴力、性病治療等); (6)其他需要法院出具調查令才給配合的情況。 據我們了解的情況,目前實行調查令的法院并不多,但這是一個趨勢,同時也是真正為法院減負的一種好的辦法,相信在不遠的將來,法院開具調查令由律師前往調查的情況會越來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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