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時是不能直接分割公司的財產,要分割的只是一方或雙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那個股權才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公司的資產多少及負債多少決定體現著公司的價值,也體現著股東所持有的股權的價值,間接地和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有關。但夫妻離婚時是不能直接處分一方經營的公司的資產的,那會涉及侵犯其他股東的利益,也是違法《公司法》的。
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中一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是要分割的。這種股份同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的分割相對比較簡單。一般采取以下方法分割: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按雙方協商一致的議案分割。既可以一方持有給另一方補償,也可以按方按份額分割。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于補償數額和分割比較由雙方自定。
2、對于一方持有股票無爭議,但對于補償數額有爭議的,可按市場價確定補償標準。如雙方對一方持有全部股票并無爭議,但對于應支付的補償數額有爭議,可以根據某一基準日的市場價(比如法庭辯論終結日)來確定股票價值,然后計算補償標準。
3、對于不易確定價值的股份,一般法院會采取按比例直接分割的方式。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市場上的價格是公開的,從這個角度講相對比較容易確定其價格,但上市公司的股票浮動及變化幅度也是相當大的,股市上的價格和真實價值未必一致。除非確定接受某一點的價格,否則在變化幅度比較大的時候,由法院直接單方采納某一時段股市上的價值也未必會公平。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其價值確定就更難了,不對公司賬目資料進行專業的審核,基本無法確定股份價值。
所以,如果涉及要分割的股份價值難以確定時,法院一般會采取直接按比例分割股份的方式來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即股權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記名股票,這種股權不記載股東名稱,可以自由轉讓,離婚時可直接分割股份的數量,依據離婚協議或判決書等法律文書,辦理股份變更登記。特定期間內不可轉讓的股票,只能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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