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的法律規定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根據這一條規定,離婚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參加訴訟。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一般必須到庭參加訴訟。理由如下:
1、在民事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委托了全權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但是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決當事人身份關系的案件,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出庭陳述自己的觀點。比如說,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是否同意離婚以及財產的如何進行分割、債權債務如何進行分擔。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必須由當事人真實表達意思,法院才能依法公正處理。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確的,離婚當事人更應該親自出庭應訴。
2、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法院必須進行調解,即調解是審理婚姻案件的一個必經程序。只有在調解無法和好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判決。所以,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2條第1款 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是必須到庭的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于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常態處理方式為按撤訴處理,例外為缺席審理。缺席審理受到嚴格的情境限制,就是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
離婚訴訟開庭當事人必須到場嗎
法律主觀:
離婚訴訟案件一般來說當事人是必須要出庭的,但是也有特殊情況。《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 訴訟代理人 的,本人除了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該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必須到庭嗎?
一般離婚必須到庭。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 訴訟代理人 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按撤訴處理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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