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復婚需要什么手續?
在本篇介紹了關于 離婚后復婚需要什么手續,復婚手續的程序是怎樣的?,并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后復婚需要什么手續?
1、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說明雙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系。但是,婚姻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辦理復婚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3、《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4、按照《婚姻法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
二、復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1、復婚同結婚一樣,到民政部門,現在一般都在縣級行政服務中心的民政窗口辦理。具體沉入如下:
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審查: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2、登記和發證
登記:問雙方是否自愿,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發復婚證:辦理登記手續后,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也可以說是復婚證,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系,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予以確認。
已經離婚了如何復婚
已經離婚了雙方可以隨時親自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及申請審查通過后,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結婚登記的流程:
1、申請,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登記機關對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
3、登記,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綜上所述,結婚要領證是為了讓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除此之外,結婚證還是夫妻雙方之間的關系憑證。一切需要用來證明夫妻關系的,都需要使用到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離婚后想復婚需要什么手續
離婚后想復婚需要的手續如下:
1、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4、領取結婚證。
民政離婚手續辦理材料:
1、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是離婚手續的核心文件,需要由雙方協商達成并簽署,內容包括離婚的原因、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
2、身份證件:雙方需要提供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原件和復印件,證明雙方的身份和基本信息;
3、結婚證:需要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證明雙方的婚姻關系;
4、子女身份證件:如有共同子女,需要提供子女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證明子女的身份和撫養情況;
5、其他相關證明:如有房產證、汽車證等共同財產證明,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離婚登記申請表:需要填寫離婚登記申請表,注明雙方的個人信息和離婚協議書的相關內容。
綜上所述,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夫妻雙方需要認真考慮和評估后果,并充分了解相關法律和法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和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后怎么復婚
離婚后復婚的方式,具體如下:
1、申請
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填寫聲明書
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3、簽名
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審核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5、復婚登記證
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6、不用進行醫學檢查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復婚要以下證件: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3、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六十五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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