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失蹤了怎么申請離婚?
配偶失蹤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起訴離婚的,首先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并提供身份證、戶籍證明、結婚證、以及一方下落不明的證據,經審理查明,一方確已失蹤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配偶失蹤宣告死亡可以結婚。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 婚姻登記機關 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如下:
1、婚姻持續期間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2、沒有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情形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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