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給女方賠償費標準2022年
離婚給女方賠償費標準2022年,如果夫妻兩人感情破裂,鬧到非離婚不可的地步,就要考慮很多的問題,這些問題協商溝通好之后,才能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以下分享離婚給女方賠償費標準2022年、
離婚給女方賠償費標準1一、離婚給女方賠償多少錢?
給女方的賠償金額根據不同的受害程度賠償不同的數額。離婚賠償數額所需考慮的五個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
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于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反之則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
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
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
由于每個地方經濟情況不一致,所以具體標準還應根據當地經濟情況具體分析。
二、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夫妻離婚之后,對于雙方的財產分割問題,應根據夫妻雙方當下的實際情況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割方案,應當充分考慮夫妻雙方的經濟條件,受傷害程度,雙方所犯下的過錯等問題進行判決。
離婚給女方賠償費標準2離婚賠償是按什么來算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受害人精神損害程度越高賠償越高。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過錯越大,過錯方對受害人的賠償金額越大。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的,但并不是意味著這樣就可以不還。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越好的地區,一般能夠得到更高的賠償。
離婚賠償糾紛的處理方式
1、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無過錯方以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在此情形下,如果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2、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后,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后一年內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大家越來越懂得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了。大家知道早在婚姻中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賠償,離婚賠償金的規定是彌補婚姻關系中應過錯方的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失,如一方有配偶卻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
離婚給女方賠償費標準32022年1月1日開始,新的《民法典》開始施行,其中就包含了大家比較關心的新婚姻法,對離婚的財產分割有了一些新的規定。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夫妻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2、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4、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5、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6、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7、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財產的一方。
以上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關于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關于夫妻個人財產有幾點要補充說明的:
1、婚前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婚前獲得的財產,就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例如男方在結婚之前全款購買了一套房子,那么這套房子就屬于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有女方在結婚之間收到男方家庭贈予的彩禮或者女方家庭贈予的嫁妝,因為這些財產都是結婚之前獲得的,因此就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
2、贈予合同或者遺囑中明確指定的財產
一般而言,在婚后獲得的財產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此繼承的財產和接受贈予的財產也理應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是,如果贈予的過程中在贈予合同中明確夫妻中的某一方獲得贈予;或者在繼承過程中遺囑中明確了繼承對象僅為夫妻中的某一方,那么不管是繼承的財產還是獲得贈予的財產,都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3、婚前按揭購買的房子在離婚的時候是不可以分割的,不過一方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
因為婚前按揭購房的房子,房子的產權屬于買房一方,不過因為房子是按揭購買的,婚后還需要共同還貸款,因此按揭購買的房子需要分為婚前的首付和房貸部分和婚后的房貸部分。婚前的首付和房貸部分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可分割,離婚的時候分割的是婚后共同還貸款的部分,同時婚后房子的增值部分也需要均等分割。
4、未建房子的宅基地或者婚前已經建房的宅基地
如果宅基地上沒有建設房子,那么擁有宅基地的一方也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的所有權是歸村集體所有,因此離婚的時候宅基地是不可以分割的,宅基地的使用權也不會發生改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投資的收益”是指投資公司股權、股票等的收益,但只限于婚后投資,另外要注意的是投資虧損也算共同虧損。
夫妻的共同債務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夫妻的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房產往往是夫妻財產中比例占比比較大的,因此,這里對于婚前、婚后購房的不同情況下,離婚時的房產分割進行說明。
1、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孩子名下的,不管是結婚前還是結婚后,法院認為房產與配偶無關,屬于個人財產。
2、婚前購買的房產,登記為自己名下,就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與配偶分割財產。
3、婚前購買的房產,結婚后房子的漲值部分都和另一方沒有關系。
4、婚前購買的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夫妻二人共同還貸的,離婚時要考慮另一方還款部分金額進行補償。
5、男女雙方任何一方婚前買了房,婚后房產所有一方私自將房子出售,另一方想處置該房屋,法院不予受理。
6、婚后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一起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私人財產,不進行財產分割。
法律分析:離婚時要求賠償的情形有:重婚、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與他人同居等。并且只有因一方存在前述情形之一,導致雙方離婚的,受害方才有權請求過錯方承擔實質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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