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規定的,特征是什么?
一、 夫妻共同財產 怎么規定的,特征是什么? 夫妻共同財產規定的特征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夫妻對 共同財產 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一) 工資 、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 外資企業 中,也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于工資性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如果說工資、獎金屬于夫妻的勞動所得,那么,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既包括勞動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資本性收入。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投資于公司、企業經營,還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資本或籌資興辦公司、企業,這些人成為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 婚姻法 修改過程中,有人提出,為保護個人財產權,防止有些人不勞而獲、借婚姻取得大量財產,應當將個人的經營收益作為個人特有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意見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應當看到,經營收益與工資、獎金一樣,都是個人的收入,二者沒有本質的區別,在共同財產制下都應當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否則與法理相悖。 如果從事經營的一方怕對方利用婚姻關系侵吞自己的財產,可以通過約定財產制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也有人提出,如果把生產經營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 離婚 時一方經營的企業財產,另一方如何分割,將是一個很難解決的問題。的確,對一方的經營收益,如股票、股權甚至整個公司企業這類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由于涉及到婚姻法和 公司法 、 證券法 的關系,分割時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處理起來比較困難。這需要在社會實踐和司法實踐中積累經驗。 有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解決辦法是:在 財產分割 問題上,對涉及股票、股份、股權或公司、企業等財產的,在不違反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價補償或轉移一半股份或股權等方式處理。具體做法:(1)對股票主要采取直接分割的方式,以避免對股票進行估價或折價帶來的麻煩,但在雙方協商同意的情況下,采取由持票一方折價給另一方補償的方式予以分割;(2)對股份或股權,如經公司其他股東同意、且受讓一方亦具備 公司章程 規定的股東條件,采取直接轉讓一半股份和股權的方式分割,否則,則將股權處理給原持有人所有,由取得股權的一方按股權價值補償給另一方,該價值盡量由離婚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一般以股權所在公司當年每股的凈資產額確定其價值。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 專利 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貢共同的財產的認定在婚姻法中有著非常詳細和明確的規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是共同的 債務 的,都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如果雙方涉及到離婚的事宜,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都在分割的范圍之內,如果是個人的財產是不需要進行分割的。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有哪些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包括以下:
1、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因此,相關的法律通常都將婚后一方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劃歸為夫妻一方所有;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
夫妻財產分割的程序如下:
1、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要以當事人提供為前提,法院不主動調查確定。夫妻共同財產僅限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如果是“小家庭”與“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還未分家的,那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大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共同財產區分出來;
2、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即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應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
綜上所述,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離婚個人財產不用分割,仍然歸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上述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是?
年輕一代,戀愛分分合合十分普遍,就連結婚都可以閃婚閃離。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準予離婚之后,面臨的就是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夫妻 共有財產的范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在我國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確定的夫妻財產制中,確立了夫妻共同財產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制度。根據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內容,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兩部分組成。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關系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作為《解釋》的開篇規定,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范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范的深刻用意。
《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關系中的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什么?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x0d\x0a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x0d\x0a 1.工資、獎金; \x0d\x0a 2.生產、經營的收益;\x0d\x0a 3.知識產權的收益;\x0d\x0a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不包括明確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贈與或繼承;\x0d\x0a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主要有幾個方面: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所得收益。如果投資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經營所得利潤例如股權分紅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②一方以個人房產出租的。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③其它情況。具體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婚后收益是基于財產的自身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行為產生具體加以判定,前者原則是為個人所有,后者則為共同共有。\x0d\x0a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x0d\x0a 7.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上述財產屬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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