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 離婚時間應該自 判決不準離婚 或調解和好后過六個月才能第二次起訴。 如果 第二次起訴離婚 ,六個月的時間是從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的判決書中法院蓋章的時間開始計算,還是從當事人收到法院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時開始計算? 第二次起訴離婚六個月的時間既不是從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中法院蓋章的時間開始計算,也不是從當事人收到法院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時開始計算,而是從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 判決書生效后 次日開始計算。 為此,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時間,是從當事人收到法院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后過15日,在雙方當事人都沒有上訴的情況下,判決書生效,然后再過六個月。 一般情況下,在法院第二次起訴離婚,確切的第二次起訴離婚時間以法院電腦系統記錄的生效時間再過六個月計算。 當事人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起訴了,法院依法駁回起訴。是按照駁回起訴的時間還是按照判決不準離婚的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時間?一般認為,可以按照判決不準離婚的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時效,各地法院有另行做法可以根據具體情況。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一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 協議離婚 后一年內就 財產分割 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協議離婚后,如果一方對 離婚協議書 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則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期間為一年。 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的 訴訟時效 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離婚 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 債務 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是,如果在協議離婚時,對部分 共同財產 未予分割的,則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起訴。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法律分析:離婚訴訟的時效:1、請求撤銷被脅迫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2、請求撤銷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沒有在結婚登記前告知的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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