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可以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15條: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第16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17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目前,我國 撫養權變更 有兩種方式:協議變更或訴訟變更。一、協議變更協議變更的前提即對方同意變更。在此情形下,雙方簽訂撫養權變更協議,不需要到法院或到民政局辦理任何手續,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二、訴訟變更如對方不同意 變更撫養權 ,或擔心私下簽訂協議而引發糾紛的,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 到法院起訴 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會得到法院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需要說明的是,到法院起訴后,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具有 強制執行力 ,如一方反悔拒絕履行,可以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但若雙方采取書面協商的方式變更撫養權,一方在簽訂協議后反悔不愿履行的,則雙方仍需針對撫養權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就是撫養權的變更方式,至于選擇何種方式進行變更,需要男女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建議咨詢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五條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第十七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 離婚 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 撫養 ,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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