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已經結婚的夫婦,因為當時某些家庭原因妻子離家出走,在外誕下一個女孩,15年后男子想要找回妻子復合。妻子不愿意。要是打起官司,大概會發生什么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以及主觀要件。具體條件如下:
1、客體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民法典》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3、主體要件: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以下幾點:
1、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上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二、重婚罪的認定特征
1、從重婚者的主觀特征來看,其重婚行為是直接故意。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關系未解除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系”僅是重婚罪侵犯的對象。
3、重婚罪的客觀方面,就是重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實施的婚姻重疊行為。即在同一時間內,重婚者存在兩個婚姻關系,前一婚姻關系是否合法,并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4、在司法實踐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勢下重婚者為規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種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現形式。
強奸罪到底如何認定
強奸罪的犯罪對象中包括了婦女和幼女,而要是對幼女實施強奸行為的話,按照法律的規定是要從重處罰行為人的。按傳統,我們認為以是否奸入,作為強奸婦女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比較適宜。那么,強奸罪到底該如何認定?接下來我帶您了解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強奸罪到底如何認定 關于強奸罪的界定,我們可以從強奸罪罪與非罪、既遂與未遂以及強奸的一些特殊情況作出判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由于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不理解性行為的后果與意義,也沒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論行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愿意,只要與幼女發生性交,就構成強奸罪。另根據中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強奸等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奸罪與通奸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范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愿,屬典型的通奸行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強奸,均不能定強奸罪。 (2)對“半推半就”的奸淫行為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系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后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奸罪論處。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3、丈夫強奸妻子是否構成“強奸罪” 通說觀點認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關系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交視為強奸犯罪。 4、“強奸”男性是否構成強奸罪 刑法對于強奸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并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系進行法律規范。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奸”男性行為并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奸罪。假如行為人把男的誤認為婦女而著手實行強奸,并且完成“強奸行為”,并不構成強奸罪。調查近幾年的案例,法院判決大多是“故意傷害罪”。如果由于對象是男性而強奸不能的情況下,以強奸未遂定罪。視當時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
二、強奸罪追訴時效是多長時間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刑法關于追訴時效,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中國刑法還規定,在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強奸罪一般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不過也有特殊的情況,也就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是經過20年還被追訴不是沒有可能的。 以上便是整理的關于“強奸罪到底該如何認定”的相關內容,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系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后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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