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幾名
法律主觀:
一、收養人最多可以收養幾名子女
如果收養人在無子女的情況下,最多可以收養兩名子女,那么收養人有子女的情況下,最多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是有三類人不受人數的限制:第一類是孤兒,第二類是殘疾的未成年人,第三類是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上述三類不受收養人數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男未婚可以收養孩子嗎
男未婚可以收養孩子,但是必須要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收養條件,如果是收養異性子女的,未婚男性還必須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才可以。
三、收養人收養子女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收養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一)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
(二)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居委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和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綜上,沒有子女的人一般可以收養兩名子女,而有子女的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法律客觀:
根據法律規定,收養人原則上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是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收養人收養子女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1、收養的是孤兒;2、收養殘疾兒童;3、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相關法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八條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收養人可以收養多少個孩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一般而言,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受一名的限制。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領養人應當符合一定條件:須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是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同時,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領養人需要提供身份證和戶籍、婚姻、子女狀況、身體、政治面貌、經濟條件等方面的證明,還要有被領養小孩的來歷證明,再到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建議:養人可以先到社會福利院看看有沒有合適的小孩,再向民政部門提出領養申請,這樣手續會相對簡單。 《收養法》相關規定: 第二章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收養人能收養多少子女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到兩名子女
一.收養人能收養多少子女分兩種情況:
1.收養人在無子女的情況下,最多可以收養兩名子女。
2.收養人有子女的情況下,最多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但是有三類人不受人數的限制:第一類是孤兒,第二類是殘疾的未成年人,第三類是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上述三類不受收養人數的限制。
二、收養孩子需要辦理哪些材料
收養孩子需要辦理的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三、收養的特征
收養的特征如下:
1.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收養不僅關系著當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會的整體利益。
2.收養是變更親屬身份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血緣關系依然存在,找法網提醒您,關于禁止近親結婚的法規對他們仍有約束力。
3.收養只能發生在非直系血親和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之間,收養的目的是為了確立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收養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通過收養使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如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條 【收養子女的人數】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共同收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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