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協議人:(父親: 、母親: )
關系人:( )
上列當事人為贍養老人和財產繼承一事,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本著互諒、互讓、團結友愛精神,從實際情況和需要出發,經共同協商一致,并征得關系人同意,達成以下協議。
一、父母的醫療費(單位報銷的費用除外)剩余部分由五位子女共同承擔,各自承擔醫療費用的20%。
二、因父母病重,如父母去世,父母的喪葬費(由單位付給的)除安葬老人,包括火化、墓地及出殯當日的早餐,其他費用各自承擔,還需償還五位子女為老人墊付的現金。剩余部分作為另一位老人以后的住院費用支出。
三、在父母病重或臥床不起時,五位子女需輪流護理,如子女因事或工作需要不能護理老人時,應按當時的市場價格拿出護理費用。
四、如果其中一位老人逝世,另一位老人應由五位子女贍養,老人的工資作為自已的日常生活費用,住院費由五位子女共同承擔。
五、在關系人及協議人達成協議后,如出現協議前協議人所欠的任何債務,協議人應不予償還。
六、在處理兩位老人遺留下的房產、錢、物時,其房產的價格需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出售(其中的任何一位子女購買此房,都不能低于市場價格)最后老人的全部財產均由五位子女平均分配。 此協議之前的任何遺囑作廢,協議之后的遺囑無效,以此協議為準,一方老人過世,另一方老人在立遺囑時,五位子女必須全部到場,缺一不可,否則無效。
協議人:
父親:
母親:
關系人:
子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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