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義務可以協議免除嗎
原告李某,現年75歲,生有二子,李大與李二。1995年李某與李大李二就贍養與繼承問題達成了一致協議:李某免除李大的贍養義務,生老病死均由李二一個人負責;李大放棄繼承李某的財產,李某的財產全部由李二進行繼承。父子三人均在此調解協議上簽字認可。十多年來父子三人均相安無事,李某一直隨李二生活。但現李某起訴要求李大對其盡贍養義務,要求李大負責其生活起居、生活支出、醫療費用,并且還要承擔其從1995年至今所花的醫療費用的二分之一。李大答辯稱其贍養義務已經被李某免除并且李二對此也是同意的,故其不應當再對父親李某承擔任何贍養義務。 對此爭議焦點,形成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李某可以免除李大的贍養義務,調解協議是有效的,并且根據調解協議李某不能再要求李大盡贍養義務。被贍養的權利是一種民事上的權利,與贍養義務是相對的,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隨意處分自己的權利,其有權利免除子女應對其承擔的贍養義務。調解協議是李某與李大李二真實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無法定事由是不可以被撤銷或變更的。 第二種意見,李某不可以免除李大的贍養義務,調解協議是無效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法定義務是不可以被免除的,權利人也無權免除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免除法定義務的協議是違法的,故調解協議也是無效的。李某可以要求李大盡贍養義務并承擔以前免除期間的贍養費用。 第三種意見,李某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在征得另一贍養義務人李二同意的情況下免除李大的贍養義務,調解協議是有效的,但如果李某提出不再免除李大的贍養義務時,調解協議則不再發生效力,李大應當從李某要求時對李某盡贍養義務。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從權利與義務的性質看,權利人可以免除義務人的義務。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權利人可以放棄權利,相對則免除了義務人的義務,但義務人則不可以自行免除義務。被贍養權是一種相對權,也是一種請求權,是被贍養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贍養是被贍養人與特定贍養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被贍養權利人的被贍養的權利與贍養義務人的贍養義務是相對的。被贍養權利人可以對自己所應享受的被贍養的權利予以放棄,這是被贍養權利人處分自己民事權利的一種體現,相對應的贍養義務人的贍養義務即被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義務被確定為一種法定義務,是贍養義務人必須承擔的義務,義務人無權隨意處分自己所應負的義務。但筆者認為,法定義務的規定是將義務人所應承擔的義務上升為法律高度,如果其不履行義務則是違反了法律,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并不代表法定權利人也不能處分自己的權利,法定權利人仍然享有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權,其處分自己的權利不應當違反法律。另外,贍養義務是一種具有長期、持續性的義務,這一種義務不同于如給付借款的一次性合同義務,一次性的義務如果被免除即不再存在,權利人也無法再要求義務履行義務,但持續性的義務被免除的話,被免除期間的義務不再存在,但如果權利人要求恢復義務人的義務,則從要求時義務人應當重新承擔義務。故被贍養權利人可以要求贍養義務人盡贍養義務,也可以不要求其盡贍養義務;當贍養義務人的贍養義務被免除后,被贍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恢復贍養義務人的贍養義務,贍養義務人自被要求恢復義務時重新承擔贍養義務。 2、從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看,被贍養人免除贍養義務人的贍養義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我國贍養老人主要是家庭贍養,如果被贍養人免除贍養義務人的贍養義務后卻無人再贍養他,這勢必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是無效的;如果被贍養人在未征得其余贍養義務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免除部分贍養義務人的贍養義務也即損害了未被免除贍養義務的義務人的利益,故這種免除也是無效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是無效。因此,被贍養權利人如果因為免除贍養義務人的義務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話,這種免除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 本案中,權利人李某是與兩個贍養義務人李大李二協商一致后免除了李大的贍養義務,李大的贍養義務由李二個人承擔,這種免除是權利人李某自由處分自己權利的表示,并且沒有損害第三人李二的利益,也沒有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故三人的調解協議是有效的,在李大被免除贍養義務期間其應承擔的對李某的贍養費用應當由李二負責,故李某不可以就以前所發生的費用再向李大要求承擔;但李某可以隨時要求李大繼續承擔贍養義務,從其要求時,該調解協議中關于免除李大贍養義務的約定即失去效力,李大應當承擔對李某的贍養義務。
解除贍養義務法律條款
法律主觀: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不能解除,但是特定情形下可以免除: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如父母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喪失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可以免除贍養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關于贍養老人糾紛怎么處理?
您好,贍養老人問題家庭成員之間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也可以提起訴訟解決。
子女對父母具有贍養義務,包括經濟支持、生活照顧和精神慰藉的義務,這些義務通常不能免除。家庭成員之間可以對贍養問題進行協商,子女之間簽訂贍養老人協議的,應當取得老人的同意。家庭成員之間約定了贍養老人協議的,不影響老人在必要時要求任何子女支付撫養費。子女之間或者老人與子女之間存在贍養問題糾紛的,老人可以起訴子女要求支付贍養費,但是子女不能直接起訴其他子女要求支付贍養費,子女也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代老人起訴其他子女支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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