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能反悔。夫妻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是婚姻登記機關還未辦理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的,離婚協議能反悔。
1、夫妻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是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能直接反悔;
2、夫妻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夫妻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但在三十日內,雙方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協議不能反悔。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并且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發給了離婚證,離婚協議不能反悔,夫妻雙方只能辦理復婚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簽訂離婚協議后符合法定情形還可以反悔。如果是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會支持其訴訟請求,但是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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