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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21 23:50:55

破壞軍婚罪是如何認定的

  關于破壞軍婚罪是如何認定的的問題,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李增亮律師回復如下: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觸犯破壞軍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軍婚罪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實踐中,對于破壞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區分:
  1、從是否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破壞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這是破壞軍婚罪最本質的特征。所以,我們可以根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來區分破壞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2、從客觀上是否具有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或者結婚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是破壞軍婚罪客觀方面的特征。只有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行為,才能構成破壞軍婚罪,否則,就不構成破壞軍婚罪。所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是指與現役軍人配偶在一定時期內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為,包括在較長時間里公開或秘密地在一起生活。這種關系是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為基礎,往往還有經濟上或生活上的某些特殊關系,不同于與現役軍人配偶偶爾或短期的通奸行為。所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是指與現役軍人配偶登記結婚或者公開出夫妻關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實婚姻。
  實踐中,經常遇到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奸的案件。通奸不同于同居,一般是指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發生的性行為。通奸一般是秘密的,有長期的,也有短期的,但只是偶爾為之。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奸的行為,一般屬于思想教育的范圍,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妻子的行為,雖也破壞軍人婚姻,但其行為侵犯了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貞操權),違背了婦女的意愿,符合本法第236條所定強奸罪的要件,應依強奸罪定罪量刑。
  3、從主觀上是否有故意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破壞軍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才能構成此罪。如果不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不能構成破壞軍婚罪,可以構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對方是現役軍人的妻子而與之同居則不構成犯罪。
  4、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立法上規定破壞軍婚罪,在于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對于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情節一般,軍人本人又不愿聲張追究的,為避免擴大不良影響,可不作處理,但必須制止其違法行為。對于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情節嚴重,造成軍人家庭破裂或其他后果的,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為了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保障軍人家庭生活的幸福與安定,對于現役軍人的配偶一般不能定罪處罰。但是,對隱瞞事實真相,欺騙他人與之結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不妨礙軍人婚姻關系的情況下,也可以按重婚罪論處。
  本罪與重婚罪的界限。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競合關系,但其仍有著以下本質區別:
  1、行為方式不盡相間。本罪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兩種方式;而后罪則僅表現為與他人結婚這一種方式。
  2、主觀認識內容不同。本罪不僅認識到對方必須是他人的配偶,而且還必須意識到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則即不可能構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觀上則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對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識到與配偶的婚姻關系還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對沒有配偶的人而言,則只要認識到對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對方是某種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同。本罪同居或結婚指向于現役軍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對象是指向于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結婚的人,又包括未結婚的人。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已經與現役軍人結了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而后者則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對方構成犯罪的性質不同。本罪的對方即現役軍人的配偶,除非行為人亦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后罪的對方,構成犯罪則與行為人的犯罪屬于同一種質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在實踐中客觀上雖然存在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事實,但究竟怎樣定罪,則要結合主體、主觀認識內容認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論處:
  (1)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但不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屬他人的配偶,與之結婚的,可構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屬有配偶的人,則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與之同居或結婚,行為人構成本罪,現役軍人配偶如果構成犯罪,則應根據情況具體定罪:(A)行為人如果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雙方都明知,構成犯罪,都構成本罪。一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則明知的一方構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構成重婚罪,要么不構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則應根據情況定重婚罪或無罪。(B)行為人如果不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應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3)行為人如果與非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行為人可構成重婚罪,但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構成犯罪,則應視具體情況定罪:(A)行為人為非現役軍人的配偶,與行為人相對的非現役軍人的配偶應構成重婚罪;(B)行為人屬于現役軍人的配偶,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為人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則構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則應視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無罪論處。
  至于行為人與之同居或結婚的對方本身是不是現役軍人,則不是認定本罪的關鍵要素。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但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即行為人都不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應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破壞軍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種類型:
  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系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為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關系。
  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系破裂嚴重后果的。
  長期通奸情節惡劣表現為致現役軍人的配偶懷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軍人夫妻關系破裂的嚴重后果主要表現為:被告人挑撥、唆使現役軍人的配偶鬧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嚴重虐待現役軍人,通奸行為發生后,現役軍人的配偶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丈夫與小三同居多久算重婚

丈夫與小三同居多久算重婚

丈夫與小三同居多久算重婚?花花世界迷人眼,男人的貪念都非常大,所以男人出軌并在外面養小三是現代社會非常普遍的事情,很多女性可能會疑問這種行為算不算犯了重婚罪,下面就一起來看看丈夫與小三同居多久算重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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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時間長短和重婚沒有直接關系,以夫妻關系居住在一起的就構成重婚。重婚罪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二、涉嫌重婚的辯護詞的內容有哪些?

(一)標題。可寫“關于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師)。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

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認定對方重婚是必須要有相關的證據的,出軌和重婚雖然都已經嚴重的損害到了夫妻的感情,但鑒于重婚跟出軌的法律性質不一樣,所以,自己如果沒有其他的證據,只是因為對方跟第三者同居時間久了的話,沒辦法告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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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養小三的時間長短和重婚并沒有直接的聯系

丈夫構成重婚法院會判決離婚嗎?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對方重婚可以要求賠償嗎?

可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總之,按現在法律上對重婚的認定標準來看,并不是說在一起同居的時間長了,就一定可以按照重婚罪定罪。不過,丈夫跟第三者的這種行為即便不構成重婚,也構成了出軌,構成出軌的話可以請求與之離婚,并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

丈夫與小三同居多久算重婚3

重婚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

(二)本罪與【強】奸罪的界限

對于這類案件,應按【強】奸罪論處,不應定重婚罪。區分重婚罪與【強】奸罪的界限應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分析:

1、客體要件不同。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而【強】奸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重婚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兩種情況:

(1)以弄虛作假的手段非法騙取登記結婚。即自己有配偶而又與別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2)凡符合重婚罪主體、主觀要件的人,盡管沒有進 行結婚登記,但公開以夫妻關系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這里既包括經濟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們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婚姻關系。

判定重婚罪的依據有哪些?

近日,上海。2017年,90后女子柯某rn與00后男子蕭某相識。柯某比蕭某大10歲,二人一見如故,經常相約外出、吃飯逛街。柯某于2012年已結婚,并育有兩名子女。二胎媽媽與 00 后男友同居生子被判「重婚罪」

  

         判定重婚罪的依據,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1958.1.27)規定: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即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就構成重婚罪,即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但兩人是以夫妻關系同居的,也構成重婚罪。

         據媒體報道,在上海,90后女子柯某與00后男子蕭某相識。柯某比蕭某大10歲,二人一見如故,經常相約外出、吃飯逛街。但柯某于2012年已結婚,并育有兩名子女。一天,柯某丈夫在街上撞見二人,當即雷霆大怒,強行將柯某帶回老家。因柯某厭煩老家生活,且對蕭某倍加思念最終選擇離家出走,返回上海。柯某自認為與丈夫分居就代表離婚,回到上海后找到蕭某與其同居,后生下一子。柯某丈夫得知后報警,經審查,柯某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8月19日,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我和身邊的小伙伴們看到此則報道后,了解到媒體報道的這位90后女子柯某由于不懂法,在還沒有結束前段婚姻關系前提下,卻與00 后男友蕭某同居生子,最終被法院判重婚罪,并被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實在是得不償失。

        在我國,結婚與離婚均受法律保護。媒體報道的這位90后女子柯某,雖然厭煩老家生活,與其丈夫感情不和睦,但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柯某自認為與丈夫分居,就是事實上的分居關系,與00 后男友蕭某同居并生子,從而觸犯法律并受到處罰,其實這是不懂法的必然結果。其實,柯某行為形成重婚罪,是有事實依據的,即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男友同居生子,已經構成另一種夫妻關系。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重婚主要有以下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以上媒體報道中,柯某重婚行為屬于第二種情況,即事實上的重婚。

        小伙伴們知道,重婚不僅違法,也將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極大危害。首先,從道德來講,重婚是一種極不道德的行為,是對自己和家人不負責任的表現,更是對別人和家庭的破壞,理應受到良心和道德的譴責;其次,從家庭來講,重婚至少破壞了兩個家庭,對子女的傷害尤為嚴重。重婚將至少破壞兩個家庭,將導致家庭解體,對于家庭成員來說,會反目成仇,而對于子女來好,重婚所帶來的陰影,在其成長的很長一段時間,都將難以緩釋;再次,從對社會危害程度來講,重婚對社會的危害非常大,它破壞了國家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是對法律的挑戰,進而危害社會安定環境。我有位大學同學,大學畢業后,進入某上市公司工作,幾年時間,事業干得風生水起后,有些把握不住,與單位一位女下屬日久生情,而且也是婚外生子。妻子知道后,到單位大鬧,又到法院起訴,這位同學落得被單位開除、婚姻解體,并被法院判了一年半,真是得不償失,落得害了自己、毀了家庭,還壞了名聲。

         俗話說,違法必究。重婚是違法行為,與國家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相悖,將嚴重危害現實婚姻、家庭與社會穩定。我認為,小伙伴們在婚姻關系處理上,要用心經營婚姻;同時,在婚姻存續期間,要依法、依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做到學法、知法、懂法,守法,遠離重婚,否則將會受到法律追究與嚴懲。

民法典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民法典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民法典重婚罪的認定標準,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但是對于重婚罪的認定可能還不是很了解,下面了解民法典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民法典重婚罪的認定標準1

一、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1、有配偶者,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還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時,再與他人結婚,從而構成的重婚的情形。

2、有配偶者,在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其配偶未死亡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情形。

具體來說,事實上的重婚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種,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的,而后一個是事實婚姻即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

第二種,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后一個是法律婚;

第三種,前一個是事實婚,后一個也是事實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二、重婚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重婚罪的認定標準2

一、新婚姻法重婚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在中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51中被規定為“婚姻關系無效”列。而婚姻關系無效的法律后果,盡管現今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都離不開對重婚者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兩種懲罰方式:

1、刑事責任

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

2、民事責任

基于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中國《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當代社會對重婚這個問題是非常的重視的,所以在重婚上面的一個責任承擔問題也做出了非常明確的指導性的規定,也就是如果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那么就需要嚴格的按照刑法的進行處理,同時也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重婚罪的認定標準3

通常情況下,重婚罪一般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或明知自己有配偶,卻仍然和有配偶的人結婚的行為。重婚一般表現為,明知自己有配偶的人和他人建立夫妻關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果已經舉行了婚禮,這是足以構成重婚罪的。即使沒有舉行婚禮,只要兩人確是以夫妻關系進行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罪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或明知自己有配偶,卻仍然和有配偶的人結婚的行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我國刑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重婚罪需要符合的條件如下:

1、行為人的行為侵害了被害人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

2、行為人具有重婚行為——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

3、重婚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有配偶的人也可以是沒有配偶的人;

4、重婚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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