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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重婚罪特征(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22 01:45:56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在當今社會下,離婚率的上升不僅僅只是一個方面下雙方感情破裂造成的,很大部分的原因都是和出軌有關系的,以下了解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1

   一、重婚罪的認定,如何認定重婚罪?

  想要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了解重婚罪保護的是什么,為什么會采用刑事處罰措施來保護。首先,重婚是對一夫一妻制的挑戰。對于違背一夫一妻制的,則會受到刑事處罰的懲罰。所以,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重婚前的婚姻有效。所以,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屬于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國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這時候要分兩種情況:領取結婚證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號之前未領取結婚證,鄰里承認的事實婚姻。對此,目前還存在分歧,各地的處理方式也有不同。一些地區認可重婚前存在的事實婚姻,有些地區只承認領取結婚證的合法婚姻。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此時,兩種情況可以判定是否構成重婚。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簡單的說,就是重婚罪必須前后都滿足婚姻的狀態,如果不認可前婚是事實婚姻的,則后婚不管領不領取結婚證,都不屬于重婚行為。如果,對前婚的事實婚姻認可的,則后婚不管是什么狀態,只要滿足了兩種條件之一,就屬于重婚罪。在此,自己是無法認定重婚罪的。只能在提請公安機關介入,法院判決后才能認為是否屬于重婚罪。但是對于前婚是登記婚的,后婚不管是什么行為,都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處罰,怎么判,判幾年?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于刑事處罰。對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2

   一、重婚罪的認定及處罰標準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重婚罪屬于可公訴也可自訴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因為重婚罪屬輕微刑事案件,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受害人選擇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認定標準:

  1、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重婚罪。

   二、可以起訴重婚罪的情形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 重婚罪的前婚屬于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不過,在部分地區,對于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也是給予認可的。

  2、 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三、重婚罪需要什么證據

  重婚罪的后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于重婚需要什么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于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3

   一、重婚罪一般具有以卞特征

  1、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這一條,也就是講一個男人只允許娶一個女子為妻,一個女子只允許有一個丈夫?法律只允許一男一女結為夫妻。

  2、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實踐中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實婚。

  3、主體為一般主體,有兩種人可構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與之結婚的人。

  4、主觀方面是童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事實真相,使無配偶的一方受騙上當而與之結婚的,或自己雖沒有婚姻關系,但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與他人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無配偶的而與他人結婚,對其本人而言雖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罪的犯罪形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刑法學傳統理論上定重婚罪有兩科;類型:一類為法律婚,另一類為事實婚。

   1、法律婚

  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婚姻而構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重婚。法律重婚以完成結婚登記作為非法婚姻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雙方是否同居都無法改變婚姻關系成立的事實。

   2、事實婚

  雖沒有進行登記結婚,但卻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對這種事實婚,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護和認可的,在刑法上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事實重婚應以重婚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曰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跫罪處罰”。由此可見,在刑法上事實重婚姻重婚罪論處,是為了更好的懲罰犯罪,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系,并非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承認。

  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形式很多,由于立法機關在立法上的滯后,而使法律上出現了沖突。例如,甲男(1971年生)與乙女(1974年生)相戀后同居(同居時未滿20歲),在1993年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生有一男一女,兩人長期生活,當地人民群眾由于舊俗的影響,也認為他們是夫妻(未登記領取結婚證),后甲男與乙女因瑣事產生矛盾,乙女賭氣回了娘家,而甲男又與同村丙女結婚,并在當地政府領取了結婚證。之后甲男與丙女生育一女

  乙女知后,一怒之下,報案到當地派出所,最后公安機關以甲男涉嫌犯重婚罪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以重婚罪提起公訴,在審理后,法院以重婚罪判處甲男拘役6個月,同年8月甲男出獄后,又一紙訴狀將乙女告上公堂,要求與乙女“離婚”,而法院在審理該案時,卻以解除甲男與乙女非法同居而結案,那么這就產生了沖突,刑事上認定重婚罪以事實婚姻為基礎,而民事上卻認定為非法同居,為什么一案在同一法院卻有兩種不同的認定結果呢?

  現假設刑事上不對,判錯了,甲男無罪釋放,會產生什么結果呢?因甲男的無罪釋放給社會一個錯誤的信號,一成年男子可與若干個未到法定婚齡的女:子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當地人民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這樣將會導致婚姻法在人們心中地位的動搖,破壞一夫一妻制度,影響家庭穩定導致家庭解體

  引發其它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會引發青少年犯罪。之所以不去認定重婚罪是因為在民事上依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為非法同居。而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和認定的,自然在刑事上無法追究,否則會出現,刑事上認定為重婚罪就等同于承認兩人在民事上合法的夫妻關系。當然這是不允許的。這就在部門法之間發生了沖突,可作的就是要求立法者去協調二者之間產生的沖突和矛盾。

重婚罪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法律主觀:

大部分人的生活都會選擇結婚生子,締結婚姻不僅是要承擔家庭責任,如果由此觸及到了法律的底線可能還要承擔法律責任,觸犯重婚罪的行為人,必須接受法律上的相應處罰。
一、重婚罪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二、重婚罪的特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體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2、客觀上必須具有重婚行為。這種犯罪行為有兩種表現形式:其一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即已經結婚的一方,在婚姻關系沒有被依法解除之前,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其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3、主體是已婚男女的任何一方,或雖未結婚但明知對方有配偶的人。如果沒有結婚的一方在不知道對方已結婚的情形下與之結婚的,則不知情的當事人不構成重婚罪。
4、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重婚罪的處罰方式是什么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應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于重婚罪的處罰方式如下: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

對于是否構成重婚罪,在處理重婚案件時常常很難區分。下面介紹幾個認定是否構成重婚罪的方面:(一)、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二)、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三)、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是否構成重婚罪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傷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傷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傷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

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

  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旅程,幸福的婚姻是所有人都非常向往的,但伴侶出現重婚的情況則是很多人不能接受的,下面為大家分享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

  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1

   一、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以下幾點:

  1、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上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重婚罪的認定特征

  1、從重婚者的主觀特征來看,其重婚行為是直接故意。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關系未解除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系”僅是重婚罪侵犯的.對象。

  3、重婚罪的客觀方面,就是重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實施的婚姻重疊行為。即在同一時間內,重婚者存在兩個婚姻關系,前一婚姻關系是否合法,并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4、在司法實踐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勢下重婚者為規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種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現形式。

  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2

   一、重婚罪立案條件是什么

   1、重婚罪的立案條件是: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5)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3、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3

   如何界定同居與重婚的判定

  1、一般同居關系自行解除后,與他人再行登記結婚的,不構成重婚。

  這里的一般同居關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后,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婚姻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一條的規定,此類解除同居關系糾紛,從2004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只能靠當事人自行解除。

  2、事實婚姻關系必須經訴訟程序解除,當事人方可另行登記結婚的,否則,可構成重婚。

  這里的事實婚姻關系,嚴格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內,即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精神,這種事實婚姻關系等同合法婚姻關系,同樣受到國家法律保護。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則構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但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穩定程度等綜合考慮,有時也會依法認定其構成重婚。

  4、對于已經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而沒有同居的男女一方,在沒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之前,又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形成事實婚姻的,認定為重婚。

  5、對于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在案件審理或上訴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認定為重婚。

  6、有配偶者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而與他人結婚的;因配偶外出長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因被拐賣后再婚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者婚后受虐待外逃而又與他人結婚的,在這些情況下,由于受客觀條件所迫,且當事人主觀惡性較小,不以重婚論處。

  相關的重婚當事人員應處以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賠償這類受害者的合法損失。以夫妻名義與他人生活或結為夫妻關系的,我國的辦案機關對這類人員判處重婚罪。相關的重婚罪犯罪人員應積極的賠償婚姻受害者的合法損失,對這類人員進行賠償辦理,保護婚姻合法權益。

“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1 破壞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基本原則; 2、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其中有配偶是指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屬于有配偶。所謂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關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3、犯罪主體包括: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重婚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姻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不管是通過欺騙婚姻登記機關或與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都屬于此類。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姻后“事實婚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已經沒有所謂事實婚姻,但是依照最高法院規定依然依照事實婚姻處理)。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所以概括來說: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 1、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2、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我國實行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從《刑法》到《婚姻法》,均對夫妻任何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制定了相應的懲治手段,其中最嚴厲的就是重婚罪。

這篇文章主要梳理有關重婚罪的幾個認識誤區。

一、重婚罪究竟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檢察院沒有對重婚罪提起公訴,被害人又有證據證明配偶重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院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因此,重婚罪既可以走刑事自訴路徑,也可以選擇到公安機關報案,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只要有明確的控告人和基本的犯罪證據,公安機關就不得以重婚罪屬自訴案件為由拒絕立案。

當然,走公訴還是走自訴,刑事受害人可以自行選擇。區別在于,作為自訴案處理,受害人作為自訴人,可以隨時與被告人和解。進入公訴程序后,偵查、公訴等程序則由公、檢機關主導。但作為公訴案件,威懾力顯然要大很多。同時,也不存在自訴案件取證困難這一問題。
二、結婚證是不是定罪的唯一核心因素?

對事實婚姻的認定,在民法領域和刑事領域中,是有區別的。民事領域不認可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實婚姻,但刑事領域中,是認可事實婚姻的。

這是因為,在刑事領域中,最高院曾做過明確批復:“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換句話來說,男女雙方即使沒有領取結婚證,只要其中一方此前有合法配偶,又有證據證明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有可能觸犯重婚罪。
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如何證明?

現實生活中的重婚罪,大多都不會領取結婚證或者舉辦婚禮,富人“包養”情人,貪官包養“二奶”、“三奶”層出不窮,但卻鮮有人被追究重婚罪。

比如赫赫有名的天津市公安局長武長順,長期與多名女性通奸,但最終法院以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單位行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六罪,判處武長順死緩。沒有涉及重婚罪。據媒體報道,迄今為止,貪腐官員中只有兩個人被追究重婚罪,其中一人為原國家統計局局長邱曉華。另外一人則是南京溧水原區委書記姜明。

這也從側面說明要證明被告人一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較為困難。但或許,我們可以從第一個被以重婚罪追責的高官邱曉華案中獲得某種端倪。

檢察機關指控邱曉華重婚罪成立的關鍵證據是:邱曉華在嬰兒父親一欄里簽下了“邱曉華”三個字,在“兩人關系”欄中,女方填寫的是“夫妻”。以后要指控不忠誠配偶一方構成重婚罪,可以先去了解一下對方有沒有私生子。再想辦法去打探一下,對方在私生子出生病歷等書證上面,有沒有以父親的名義簽字等。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下面是移動公證為您整理的2017年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歡迎大家閱讀。
  2017年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一、 重婚罪的認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一)重婚罪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 社會 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 重婚罪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三) 重婚罪主體要件

  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 重婚罪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應怎樣處罰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重婚罪的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1、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基于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 社會 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對納妾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蒼白無力。199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判決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這與 社會 中出現的大量變相重婚的嚴重情況極不相稱,致使大部分事實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二)民事責任

  1、基于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中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2、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確實是因重婚引起婚姻關系破裂而導致離婚的,“重婚人”與“相婚人”對無過錯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近代以來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權益,都規定了只要具備包括重婚、通奸、遺棄等妨礙婚姻存在的離婚法定事由的,過錯方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中國《婚姻法》合理借鑒了外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經驗,明確規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中國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設置的損害賠償制度,標志著中國婚姻家庭領域的民事責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四、重婚罪的特征有哪些

  (一)從重婚者的主觀特征來看,其重婚行為是直接故意。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關系未解除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二)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系”僅是重婚罪侵犯的對象。第一種觀點直接混淆了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

  (三)重婚罪的客觀方面,就是重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實施的婚姻重疊行為。即在同一時間內,重婚者存在兩個婚姻關系,前一婚姻關系是否合法,并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四)在司法實踐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勢下重婚者為規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種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現形式。
重婚罪認定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實踐中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實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事實真相,使無配偶的一方受騙上當而與之結婚的,或自己雖沒有婚姻關系,但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與他人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無配偶的而與他人結婚,對其本人而言雖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為重婚罪之共犯。

首先說明,重婚罪的人認定標準是由刑法來規定的,并不是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重婚在中國

《婚姻法》
作為法律人目前實踐中重婚罪基本已經不可能發生,理由有三

首先和我國施行婚姻登記制度有關,婚姻法不認可事實婚姻,如果已經領了結婚證那再領結婚證的可能是很小的。

其次,即便存在有配偶而長期同居的現象,但是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同居,則不構成重婚罪。一般只是道德譴責。

再次,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在現實中出現的可能也很小,基本需要讓其先離婚,俗稱小三上位,但是這個不屬于重婚罪范疇。

(一)重婚罪的概念和構成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由于重婚罪具有對合(偶)性的特點,單個人不能構成,因此,本罪主體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二是相婚者。 4、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具體表現為: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第二,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 (二)重婚罪的認定 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1)重婚罪與重婚行為的界限。(2)重婚罪與非法同居行為的界限。 (三)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58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界定不嚴謹。其解釋為:在明知對方或者自己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進行婚姻登記結婚。那么問題來了:如何確定?是以事實證明或則以結婚證證明?如果以結婚證證明那么有配偶的一方又是如何再次取得的結婚證?發證機關的責任?所以法律條款并不明確。

婚姻法律有多不明,女人小三,男人找小三適成二人不和,離婚后小孩子的扶十八歲精神上的傷,法律沒有定法標能不能加條文,不有,多孤兒長大候很犯法…,對全國孤兒家庭幫忙,將來的幸福。

有這么個案例,兩個人85年結婚(因女方年齡不夠,沒有登記領證),88年生了第一個孩子,96年生了第二個孩子,02年又生了第三個孩子,到今年已經是三十一年多了,一直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但是,一直沒有去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年初女方偷偷的與一個外地人登記領證了,一個月還回家一兩次,只是說在外工作忙,請問,她這算不算重婚?

現在的很多人三觀都有問題,特別是男的,我們身邊很多男的,口口聲聲家庭,然后在外面找小三,還經常帶出去一起吃飯,夠惡心的的,美譽其名說老婆不在身邊解決生理問題,好幾個老婆都懷孕在家,還在外面找女的,里面很多20歲左右的學生妹,真夠惡心的。法律應該管管哪些有家庭的男男女女,構成破壞別人家庭的小三,就是犯罪。不然這個 社會 人會越來越沒有三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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