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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配偶權嗎(婚姻繼承法配偶權解讀)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22 01:48:56

夫妻沒有性生活可以起訴離婚嗎

倆人沒有性生活可以起訴離婚嗎一、無性婚姻是否可以起訴離婚可以起訴離婚。《民法典》(.1.1生效)規定夫妻之間互相享有配偶權,配偶權的核心是性權利,這種權利義務的實現需要雙方同時履行和協調配合,而且配合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缺一不可。配偶權派生的同居權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與對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權利,另一方有與對方同居的義務,包括夫妻間的性生活、共同寢食和相互扶助等權利。一方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盡夫妻間義務,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種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因此,無性婚姻是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的。目前審判中主要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見》來處理該類問題。該意見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一方以此為由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從而判決準予離婚。而判決離婚前提是主張離婚一方要能舉出完整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二、無性婚姻訴訟應注意哪些無性婚姻的訴訟應該注意以下問題:1、注意收集無性婚姻的有關證據。夫妻一方有生理上或精神上的疾病導致不能發生性行為的,首先應當積極治療。在治療無效的情形下另一方應保存好相關治療病歷。以防訴訟中發生舉證困難。如果沒有相關證據證實,在對方否認沒有夫妻生活的情形時,負責舉證一方將很難得到有力的證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2、無性婚姻訴訟涉及到當事人的個人隱私。無性婚姻訴訟一般會涉及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患有不能發生性行為的生理疾病或精神疾病,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有不正常的男女關系, 及一些當事人有同性戀等個人絕密隱私。如公開審理勢必會將這些隱私公之于眾。建議當事人及其授權的代理律師在開庭審理前申請不公開如審理。

老婆長期拒絕同房屬于違法行為嗎?

您好,不算。
雖然夫妻間互相享有配偶權,但配偶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因此,另一方不愿意并不違反法律。同時,要注意的是,被拒絕一方如果強迫對方發生關系,還可能涉及婚內強奸,因此,最好還是兩人坐下來好好談談,畢竟夫妻沒有隔夜仇,說清楚了就好。
如果對方不肯修復關系,這里也跟您介紹一下離婚的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指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訴訟離婚是指雙方到法院,由法院出具離婚的調解書/判決書。不同的離婚方式都有自己的優點和劣勢,作為離婚的當事人應該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辦離婚手續。
我們對兩種離婚方式簡要比較如下:
一、協議離婚:1、適用情形:要求雙方協商一致(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都協商一致,否則不能辦理;2、要求:必須雙方親自到場辦理,不能由他人代理;3、優點:速度快,費用省;4、缺點:必須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如果雙方常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一致,可能會比較麻煩。另外離婚協議無強制執行力,若一方不履行,需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訴訟離婚:1、適用情形:雙方在離婚、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三個問題中有一項不能達成一致,只有通過訴訟解決,另外雙方在國外登記結婚、雙方均為外國人也需通過訴訟離婚解決;2、要求: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要出庭,但特殊情況下(如當事人在國外,不便回國),可以由代理人代為辦理;3、優點:適用范圍廣、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4、弊端:時間長、費用高,可能涉及訴訟費、評估費等。如果含有涉外因素,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確定合適的離婚方式。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62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配偶權的派生權利

配偶權是基本身份權,是基于法律規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產生的,但配偶權作為基本身份權還包括諸多派生的身份權。究竟配偶權包括哪些派生的身份權利,學者們的主張頗不相同配偶權“不獨為權利人之利益,同時為受其行使之相對人之利益而存在。” 這決定了配偶權從本質上講是權利,但卻以義務為中心, 權利人在道德和倫理觀的驅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對人的利益,因而權利之中包含義務。基于此,有的學者稱配偶權為“合權利義務為一體的新型權利”。配偶權作為一項基本身份權,應當派生出下列權利和義務: 夫妻姓名權是指夫妻締結婚姻關系后,妻子是否有獨立姓氏的權利,配偶各自有無獨立的姓名權是配偶有無獨立人格的標志。各國關于夫妻姓名權的立法,有5種基本類型:(1)堅持妻從夫姓原則。如《瑞士民法典》第161條就作此規定。
(2)實行從一約定,無約定時從夫姓的原則。如《德國民法典》第1355條第2款就作此規定。
(3)允許雙方當事人任意約定原則。如原《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條就作此規定。
(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則。 如我國國民黨統治時期的中華民國民法第1000條就作此規定。
(5)保持各自姓氏原則。 如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我國法律的規定,完全貫徹了男女平等的原則。當然,法律作出這一規定,并不排除配偶之間可以就夫妻姓氏進行約定。 住所決定權是指夫妻選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權利。現代各國關于住所決定權的立法,主要有4種:
(1)丈夫權利主義。這種立法仍然規定住所決定權由丈夫單方行使,只不過行使權利的專制性質有所改變。例如《瑞士民法典》第160條第2款就作了如此規定。
(2 )丈夫義務主義。這種立法規定丈夫有義務為妻子提供住所,而妻子則享有在該住所居住的權利。如英國法律便作此規定。
(3)協商一致主義。 這種立法規定婚姻住所由配偶雙方協商一致確定。如前羅馬尼亞、法國即作此規定。
(4)自由主義。 這種立法規定夫妻各方都有選擇居住地點的自由,如前蘇聯即作此規定。我國婚姻法實行的也是自由主義原則,該法第8條規定:“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 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這表明在我國男女雙方都有平等決定夫妻住所的權利。 同居義務是指男女雙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負有同對方共同生活的義務,夫妻性生活是同居義務的重要內容。此外,還包括相互協力義務、共同寢食義務,這兩種義務要求夫妻相互支持對方的意愿和活動,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養、扶助,當配偶一方遭遇危難,對方負有救助、救援義務。同居義務是法定義務,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平等的義務,非有正當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各國法律在規定夫妻同居義務的同時,也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夫妻可以暫時或部分中止同居義務,這些條件是:
(1)因處理公私事務,需要在較長時間內合理離家;(2)一方因生理原因對同居義務部分或全部地不能履行;
(3 )一方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無法履行同居義務。此外,有的國家還規定,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譽或者經濟狀況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嚴重威脅時,在威脅存續期間有權停止共同生活;提起離婚訴訟后,配偶雙方在訴訟期間均有停止共同生活的權利。 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違反同居義務時,有的國家的法律規定了相應的法律后果,如《法國民法典》第214條第4款規定: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迫使其履行。就同居義務而言,主要是申請扣押收入或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又如,英國法律規定,配偶一方違反同居義務,他方享有恢復同居的訴訟請求權;關于恢復同居的判決雖不得強制執行,但不服從這種判決可視為遺棄行為,是構成司法別居的法定理由之一。 配偶權不利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確立配偶權將使司法部門的執行難度無形加大 配偶權制度在西方國家已有一百多年歷史,在理論上也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它并不適合中國國情,一旦在《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中確立,不僅不能達預期的社會效果,反而會有損法律的尊嚴,其理由如下:
(一)婚姻的契約已默認了同居和忠實的義務,無需再用法律強制。
中國現行的婚姻法第7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一張結婚證如同一份契約,雙方約定承諾了同居的義務和忠實的義務。因為:一是婚姻是兩性的結合,同居是夫妻雙方生理上的必然要求;二是婚姻關系又是社會的細胞,任何一對夫妻均應對社會負責,這是婚姻的社會屬性所決定的,夫妻間的忠實,不僅是性自私的必然結果,也是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德的必要約束。對這眾所周知的常識和常理,法律無需再作強制性的規定。如果在《婚姻法》中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很多人可以拿配偶權為自己的粗暴行為作擋箭牌,著名作家梁曉聲說過:“我覺得一張婚書不可以構成對一個吻、一個擁抱和性的壟斷關系。”如果這樣將無疑是對婚姻關系的穩定制造不穩定因素。
(二)婚姻關系中兩性感情的約束屬道德范疇。
法律是對人的行為作顯行調整,而道德僅是對人的行為做更多的隱性規范,男女兩性的思想和情感復雜多變。法律不是萬能的。首先,夫妻在結婚登記時雖然都已承諾(默許)或應當承諾(默許)除配偶外不與任何人發生性行為。但性行為是以感情為基礎的,這是人與動物的重要區別,而感情并非一成不變的。任何一對夫妻都不可能生活在真空里,已婚男女與未婚男女依法享有同等的自由。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精神生活、性生活與物質生活的共同體而存在。而精神生活、性生活、物質生活在任何一對夫妻的存續期間都不是也不可能是永恒的,隨著條件的變化,加之“異性相吸”的生理特征不可能因結婚而消失,人的情感和激情豐富易變,需要理智來調節和控制。但一旦出現激情狀態下非理智的性行為,就可能使一些當年曾“海誓山盟”的夫妻,在感情上發生異化和關系上的裂變。婚姻關系中的夫妻間的忠誠屬于情感領域,不應用法律來強制,情感糾葛應當讓當事人自己解決。婚姻關系包含應受社會尊重的個人隱私內容,不宜增加法律干預程度。
(三)確立配偶權不利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既然配偶權的核心內容是夫妻互相享有與配偶進行性行為的權利,反之夫妻也互負有與配偶發生性關系的義務。那么夫妻之間是否又互享有拒絕與配偶發生性關系的權利呢?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每個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權,回答也應是肯定的。當夫妻這兩個權利主體行使各自權利發生矛盾時,如何更有效地保護婦女的權益,在修訂《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時是首先應該考慮的。任何一對夫妻在漫長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同居生活不可能不發生沖突,如果法律一旦確立了配偶權,類似婚姻內的強暴行為只會增加,不會減少,而這時法律又無可奈何,其后果不堪設想。我們不能也不可能苛求每一對夫妻對同居的諾言一成不變。
(四)確立配偶權將使司法部門的執行難度無形加大。
婚姻法配套規定
在《婚姻法》的修訂過程中,有人建議增加侵犯配偶權的處罰規定.因為夫妻之間的糾葛事出多因,大量的還屬隱私范疇,或者說有的還處于隱私階段,即使一方出于一時的沖動暴露了部分矛盾,在外界未介入之前往往容易調和。特別是因一時激情狀態下的非理智行為,只要對一方幡然悔悟就能使其理解和諒解的。而一旦外界介入特別司法部門進行干預,就可能使縫隙難以彌合,甚至矛盾激化。其次,侵犯配偶權的爭議法院較難決斷,影響訴訟效果。既然配偶受到侵害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排除妨害”,公安機關查證屬實,自然要作出排除妨害、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旦受理必然遇到三難:一是取證、認證難。侵犯配偶權的行為往往是因一方的“婚外戀”引起,這類案件不但原、被告舉證較難,證人一般也不愿作證,更不愿出庭作證。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調取某些證據,法院無從下手,必然影響案件的準確處理。二是定性難。由于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舉證困難,無疑使法院對案件當事人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帶來困難。無論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還是支持原告的請求,都感事出有因,又缺乏證據,難以下判,因此不能達到預期的訴訟效果。三是分清責任難。婚姻關系是一個比較復雜的社會關系,它受社會、經濟、文化、傳統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即使是“婚外戀”也有多種情況,有的因一方放蕩行為引起,有的可因對方過錯激起,有的因第三人的誘惑引起,審理這類案件確有“清官難斷家務事”之感,要分清責任,有其特殊性和難點,尤其當妻子被他人強暴,不通情理的丈夫得知后反訴妻子侵犯其配偶權,更會使我們處于兩難境地,不受理不行,受理嘛本來已被害的妻子,卻成了配偶權的侵權人,顯然不合情理,得不到社會的支持,不能取得好社會效果。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制定或修訂法律時,既要廣泛吸收外國的先進立法經驗,共享人類文化遺產,又必須結合本國的國情;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超前意識,又必須適合現存的社會狀況。對于一些“可看不可用”的規定,與其說有不如沒有,我們不能試圖用法律調整一些超越法律權能的事,如果強加施行,反而有損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人們權衡利弊的結果是:“魚和熊掌兼得,喜新不厭舊。”道德可以對這些行為作出譴責,而法律橫亙在夫妻床上,其結果未必與立法的初衷相一致![1]

配偶權在《婚姻法》中有哪些明確規定

配偶權在 我國是一項有爭議的權利,理論界對配偶權是什么,還沒有最終的定論,但是隨著《婚姻法》和《解釋(一)》的出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離婚案件中 基于配偶權由過錯方對無過錯方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越來越多。由此筆者認為,配偶權這種因男女合法結婚而形成的客觀權利,與離婚精神損害之間有著必然的 內在聯系,要完善我國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就必須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 (一)、配偶權概念配偶權是由英美法系國家提出的概念,在他們看來,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鐘愛和幫助的權利(1)。我國民法專家楊立新教授認為,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不得侵犯的義務(2)。也有人認為,配偶權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對妻以及妻對夫為配偶的一種身份權(3)”。 目前,國內外對配偶權的概念雖然沒有形成共識,但是,對配偶權法律屬性的認識是基本相同的。首先,配偶權的主體是法律認可的夫妻雙方,范圍有限并且雙方平 等享有;其次,配偶權的客體是配偶之間的基于夫妻關系形成的身份利益,不包括夫妻之間的財產權、繼承權以及離婚自由權;再次,配偶權作為一種平等的身份利 益支配權,支配的是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最后,配偶權是絕對權,任何人侵害配偶權,都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二)、配偶權與離婚精神損害之間的關系結合《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給離婚精神損害下個定義,即離婚精神損害是指合法夫妻因一方重大過錯離婚時,無過錯方因對方過錯行為 而受到的非財產上損害。這里,非財產上損害,指不表現為財產上損毀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精神損害”(4)。這種非財產上損害其實質就 是過錯方的侵權行為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害,并因配偶權的侵害給無過錯方造成了較嚴重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由此,筆者認為配偶權與離婚精神損害之間具有密 切關系,具體表現為:其一,法律上明確配偶權和完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兩者目的相同。我國《婚姻法》確認了配偶、血親、姻親為親屬的三大種類,但對三種親屬關系權 利、義務的規定卻是零散和不完整的。配偶關系作為血親和姻親關系賴以發生的基礎,配偶權理所當然的成為婚姻家庭關系中各種權利得以產生的源權利,并反映著 婚姻家庭關系的實質,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核心權利,保護配偶權就是保護婚姻家庭關系不受非法侵害。因此,筆者認為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目的就 是通過對配偶權的保護,更好地發揮《婚姻法》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穩定的作用。同時,精神損害賠償兼具補償、撫慰和懲罰三種功能(5),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 度的完善,不僅僅是對婚姻關系中弱者一方進行補償和撫慰,更重要的是通過對過錯方的懲罰體現出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維護以配偶權為核心的婚姻家庭關系的 穩定。可以說,在法律上明確規定配偶權和完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二者是殊途同歸。其二,配偶權的確立是產生離婚精神損害的前提。配偶權反映了婚姻關系的實質,是直接標志和象征婚姻關系的法律范疇。戀愛或訂婚的男女之間并不享有配 偶權,他(她)們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書后,形成了合法的夫妻關系才具有法律確認和保障的配偶身份權,因此,當事人按法定程序結婚的目的就是獲得 法律對配偶權的確認。反過來說,當事人按法定程序離婚的目的就是在法律上解除夫妻雙方的配偶權。可見,配偶權因合法婚姻關系成立而產生,因合法婚姻關系的 解除而終止,當事人因配偶權的喪失產生了非財產上損害,法律上稱為離婚精神損害。現實生活中男女解除同居關系也會產生非財產上損害,但是法律不以提起精神 損害賠償加以保護,原因在于法律承認配偶權合法而認為同居關系是非法的。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沒有配偶權的確立就不會產生法律意義上的非財產上損害。其三,適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要以配偶權為依據。配偶權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中發揮著其他民事權利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得以建立 的法律基礎。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作為配偶權的 派生身份權在《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有著相應的規定。這說明我國法律確認適用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范圍,以《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配偶權派生身份權為依據。司 法實踐中法院對因第三者插足、通奸而引起的離婚糾紛,判處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作為審判機關對《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 尊重”的類推適用,法條中規定的配偶間的忠實義務成了審判機關類推適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依據。由此可見,在法律上規定配偶權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司 法適用具有指導意義。 (三)、《婚姻法》應對配偶權做出具體規定1、配偶權所派生身份權的范圍。應當明確規定,男女雙方結為合法夫妻后即享有配偶權。配偶權的范圍包括:夫妻姓名決定權、住所決定權、同居的權利義務、生育的權利義務、監護子女的權利義務、夫妻感情聯絡的權利義務、忠實的權利義務、扶養扶助的權利義務、選擇職業和社會活動自由權、日常事務代理權等。筆者認為,上述十項權利,基本上涵蓋了婚姻家庭關系中配偶權的主要內容。2、配偶權是絕對權且受民法保護。應當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配偶權,故意或過失侵害配偶權的,應當按民法的規定承擔侵權賠償責 任;配偶一方與第三者共同實施侵犯另一方配偶的配偶權利的行為,應當承擔共同的侵權責任,另一方配偶可選擇追究配偶一方與第三者的共同責任或僅追究配偶一 方或第三者的民事責任。配偶權作為一種身份利益,當事人受到侵害時造成的是非財產上損害,法律應規定侵權人侵犯配偶權承擔責任的主要方式是精神損害賠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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