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的證據材料一般有: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離婚案件中需要提交的證據有: 1、證明主體適格的材料。例如,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 2、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材料。例如,傷情鑒定書、分居協議等; 3、離婚案件中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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